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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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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9:04: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乃表明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有一定的適於強制執行之權利,得請求執行法院運用國家之強制力,命債務人為給付之公文書也。

 

詳言之,執行名義,乃據以開始民事強制執行之憑證,有了執行名義,始可證明其權利範圍、內容、種類、債務人之履行期限等,而債權人方可持之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以實現其已經確定之權利。

 

因之,無執行名義而竟聲請執行,自非法之所許。

 

不過若為無執行名義之參與分配,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之程序處理。

 

執行名義之主旨,限於命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此可包括作為,如給付金錢,或其他動產,或返還土地、房屋不動產是;

 

以及不作為,如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是。

 

所以執行名義在性質上,以命令給付為必要,如給付之訴的判決或和解、調解筆錄是;

 

若確認判決或形成判決則不與焉。

 

至執行名義之種類,法定有六: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自執行名義成立之日起,其原有請求權之消減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延長為五年。

 

如因時效中斷,而重行起算者亦同。

 

(耿雲卿)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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