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21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商學●信用狀】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4 06:54: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商學●信用狀

 

信用狀,為商業交易過程中之一種文件,或依此文件之法律性質所構成之交易方式。

 

其目的在使相隔甚遠的商人,互相確信對方之依時付款與準確交貨,透過銀行之運作而設計的一種交易付款方式。

 

此種交易方式多用於國際貿易,由買方向銀行申請開狀,開狀銀行依買方開列之條件,登載於信用狀上,交付於受益人,亦即是賣方。

 

受益人於特定期間內,完成交貨等手續,提示一定單據,即受支付特定數額之貨幣。

 

信用狀上記明事項包括:一、受益人:信用狀交易,原則上係對特定人之契約,除於指定條件中別有規定,得移轉於第三人外,不得任意轉讓;

 

二、貨物之種類、數量及形狀等:買方應將必要事項,精確、完整地表示,但銀行並不確保信用狀所要求之品質、數量。

 

銀行僅注意單據上所表示者,是否與信用狀所要求者相符。

 

必要時,單據中可增加公證報告之要求;

 

三、貨幣種類及金額:開狀通常有確定之金額,但亦有「約計若干」的指定裝運量,在信用狀之金額亦以約計方式定之,但須在金額一項中記明其計算方式;

 

四、單據:在信用狀內,應明確表示可被接受的單據種類,如產地證明書、品質重量之化驗證明書、領事簽證發票、載貨證券等,對於該頭單據之特別要求亦可適切地加以註明,例如載貨證券必須清潔,是否准許積載於艙面,是否准許轉船等;

 

五、貨物之運送:買方得規定關於貨物運送之特別規定,例如限定以某一特定船運公司承運,以傭船方式承運,貨櫃方式承運,裝船地、交付地等;

 

六、信用狀有效期限及裝船期限:信用狀於其有效期間內,受益人得向銀行提示信用狀及其上所載要求之單據,請求付款。

 

裝船期限則為應將貨物裝運完成之期日;

 

七、信用狀可否撤銷:有時信用狀中載明銀行保留隨時撤銷,或修改對受益人信用狀之權利。

 

若信用狀中,未表示為不可撤銷信用狀時,依統一慣例第一條之規定,視為可撤銷信用狀;

 

八、保兌銀行:契約雙方不在同一國度,或買方所在之開狀銀行,如在買方所在地無分行時,通常委由中間銀行負責通知買方開發信用狀之事實。

 

若中間銀行在通知之時,同時表示開狀銀行,負全部履行責任外,對信用狀金額亦負擔義務,此?

 

保兌信用狀。

 

有時保兌銀行非中間銀行,而由第三國銀行保兌亦可;

 

九、信用狀之轉讓:買方得指示開狀銀行,開發可轉讓之信用狀,賣方則可移轉於第三人,此種方式,以居間或代理之情況較為常見。

 

至於信用狀內,未註明可轉讓之事實,於其應適用之法律許可時,仍非不得轉讓;

 

十、其他:如信用狀及單據之傳遞,付款之時間及方式,或有特別之協議,均可記明於信用狀上。

 

規範信用狀之法律,除依本國法及國際私法之規定適用其準據法外,有信用狀統一慣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為重要法源之一。

 

(李復甸)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89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1-12 23:46 , Processed in 0.074214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