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5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外國判決之執行】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3 07:25: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外國判決之執行

 

關於外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在我國如何強制執行?

 

我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定有明文,其執行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須為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即該判決為終局判決且已底於確定者,是否確定,應由該外國法院付予證明。

 

本條明文只限於確定判決,則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判,或公證書、和解或調解筆錄,或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均無本條之適用,不得遽予付諸執行。

 

二、須該判決無我民事訴法第四○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我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一造為中華民國人民而未應訴者。

 

(三)外國法院之判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國際相互之承認者。

 

三、須經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符合前述一、二各項所述要件後,應進而檢同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請求我國法院以判決為許可執行之宣示,於取得我國法院許可執行之判決,並經確定後,即可併同原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聲請我國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此即我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的執行名義之一種。

 

我國法院為此之判決時,僅就前述要件加以審查即可,而分別為准駁之判決,至向我國法院提起此之許可執行之訴者(原告),係中國人或外國人,則非所問。

 

當事人對此之判決不服者,得依法定程序上訴。

 

又此之許可執行之判決,在性質上屬於形成判決,故不得宣告假執行。

 

再者,此之判決僅具有形式上或程序上之意義,至執行名義之內容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乃以該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準,其詳請參閱拙著「強制執行法釋義」上冊,第五二○頁~五二四頁。

 

(耿雲卿)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45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2-27 17:47 , Processed in 0.140625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