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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物新技術使用國家委員會(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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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8 23:18: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著作物新技術使用國家委員會(美國)

 

NationalCommissiononNewTechnologicalUsesofCopyrightedWorks,簡稱CONTU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近年來由於新科技的發展突飛猛進,使人類的文化生活與經濟生活都發生鉅變,在各種法律領域中,以著作權法所受之衝擊最強烈。

 

由於科技的發展,引起著作物使用形態與日俱增,產生許多難題,因此必須經常檢討修正著作權法,以免阻礙時代的進步及科技的發展。

 

美國自1964年首次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起,至1976年定案止(1978年元月開始施行),先後共修正8次,其間歷經無數次廣泛且深入的研究、調查與協商。

 

與著作權有關之利益團體,諸如作家、出版界、圖書館界、學術界及教育界等人士,均積極參與,展開熱烈的論辯論,經過不斷的磋商與妥協結果,始有新著作權法之誕生。

 

其修正程序雖極為審慎,唯國會仍感電腦及影印與著作權問題,極具專門性與技術性,十分複雜,必須審慎研究,暫不列入修正案中規定,而特別由國會於1975年7月成立一個特別委員會,名之為著作物新技術使用國家委員會(NationalCommissiononNewTechnologicalUsesofCopyrightedWorks,簡稱CONTU),希望該委員會能高瞻遠矚,深入探討有關問題後,國會才會根據該委員會研究報告與建議,再修正著作權法。

 

該委員會主要探討現代資訊系統及重製技術與著作權立法政策間之關係,於1978年7月提出報告,重點在於館際互借、電腦軟體及資料庫。

 

〔美國著作權法〕第117條規定:關於著作之電腦利用,本法不得賦予著作權大於或小於其在1977年12月31日為止仍屬有效之聯邦著作權法及其他州法律所定之權利。

 

該委員會經3年之研究認為新法大致尚能滿足電腦著作之保護,進而建議國會刪除第117條特別規定;

 

關於刊載標記、登記、樣品送存等問題,該委員會認為並無窒礙之處,唯建議著作權局修正辦事細則以解決若干實務困難。

 

美國國會於1980年修正著作權法,規定電腦軟體屬語文著作(LiteracyWorks)(見第102條),並修正第117條,允許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美國著作權法〕第108條規定「專屬權之限制:由圖書館與檔案處之複製」,由於該條係美國著作權法對影印問題首次加以明文規定,但因問題複雜,乃由該委員會出面協調有關利益團體訂定有關館際互借(InterlibraryLoan)影印之具體基準,並規定合理影印的集合數量(AggregateQuantity)(凡在一年內影印同一種刊物達5分以上即不為著作權人所允許),其結果如某圖書館請求他館代為影印超過該基準所定之數目,則被視為取代了訂購或購買,屬有系統的複製造成侵權。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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