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公教人員保險】 以政府機關、學校專任人員為納保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
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包括:政府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依「私立學校法」成立的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公保制度源自1958年考試院公布的「公務人員保險法」,保險對象為政府與公立學校之專任人員;
保險給付共7項,並附離職退費。
生育(本人及配偶)、疾病、傷害三項保險事故,由承保機關提供免費醫療;
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提供現金給付。
私立學校教職員的保險,依據1980年公布的「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辦理,除被保險人資格之規定不同外,其制度內容與公務人員保險並無太大差異。
隨著1995年全民健康保險的實施,前述三項醫療給付併入健保,公保辦理的保險給付以四項現金給付為主。
1999年考試院銓敘部將「公務人員保險法」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合併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
其保險給付包括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四項現金給付。
保險費率採彈性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之4.5%至9%計算,實際費率依保險收支情形,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訂。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35%,政府補助65%,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分別補助32.5%。
1964年考試院另公布「退休人員保險辦法」,以退休之公教人員為保險對象,公保之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而未領取養老給付者得任意加入。
在制度上主要根據公務人員保險法的規定。
公務員的退休人員保險是臺灣社會保險發展史上第一個以非在職人口為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