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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國籍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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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17:44: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國籍選擇

 

馬關條約允許臺灣住民選擇其國籍。

 

1895年(明治28年)清、日兩國簽訂馬關(下關)條約,其中第五條賦予居住於臺灣的人民選擇國籍的權利,可在兩年期限內變賣財產遷離臺灣,滿兩年後未遷移者均視為日本臣民。

 

根據1897年3月公布的「臺灣住民分限取扱手續」,臺灣住民的定義為在臺灣擁有居所者,除了長期居留臺灣的住民外,從清國短期來臺工作者亦有機會選擇日本國籍。

 

在國籍選擇期間內,登記要遷出者約4,500人,約佔總人口0.2%,臺灣住民幾近全部成為日本臣民。

 

依據1899年日本制定並在臺灣施行的國籍法,選擇留在臺灣的住民正式擁有日本國籍,當其前往日本以外的國家居住時,即被稱為「臺灣籍民」。

 

由於歷史、文化因素,大多數臺灣籍民係前往中國(清國/中華民國)華南地區,尤其是廈門、福州,在當地與其他外國籍的「籍民」一樣,不受中國政府管轄,而受日本駐中國領事的保護。

 

在國籍選擇期滿後,以國籍確定時不在臺灣或戶口登記疏失等理由而提出日本國籍聲請者相繼出現。

 

此外,為享有日本臣民在中國的優惠地位,包括免除納稅、不受中國政府行政監督等而冒用臺灣籍民身分者亦不斷發生。

 

1909年,清國制定國籍法「大清國籍條例」及「國籍條例施行細則」。

 

其施行細則第四條是否包含臺灣籍民等,以及臺灣籍民的法律上的定位,遂成為清、日兩國必須談判的問題。

 

1910年8月,日本政府命令駐清日本領事館以排除「假冒者」及確定臺灣籍民為目的,實施調查同時製作臺灣籍民名單,並於1912年公布之。

 

然而,為了追求利益而同時擁有、使用兩國國籍的臺灣籍民仍然存在。

 

1912年中華民國「國籍法」公布後,臺灣籍民的法律定位,仍是中、日兩國間的問題。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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