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臺灣土地金融】 土地金融放款,多為配合政府國策,促進土地高度利用與分配改革,以期國家經濟加速發展。
一、農地改良放款:政府為改良土地利用,增加農業生產,提高農民生活品質,舉凡風沙地、礫石地、黏土地、酸性地、鹽漬地、傾斜地,及其他土地改良與開墾、災害復舊,不論農戶個人或團體,均得申請貸款。
貸放額原以每甲土地不得超過三萬元為限,後為求提高土地利用、促進增產,改按實際需要貸放,並分五年或十年攤還本息。
二、扶農購地放款:保護自耕農與扶植自耕農,為政府當前既定國策,政府為貫徹耕者有其田政策,舉凡農戶現有耕地水田面積不足兩甲或承構地主都市計畫外,訂有三七五租約保留出租耕地及土地重畫餘地,及工業用地範圍以外之不易招致災害流失埋沒之耕地,而承買人有自耕能力,或以農業為主要職業,並無欠繳田賦地價者,均可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請辦理貸款,分七年與十年攤還本息。
三、土地重畫放款:政府為維護耕者有其田的成果,鑒於土地坵形畸零不整,分割細碎,阡陌縱橫,排水、灌概不良,有礙生產,為求增加單位面積產量,便於經營起見,乃於民國四十八年八七水災後,首創訂定第一期十年土地重畫放款。
四、興建房屋放款:政府為配合工商發展,促進市地利用,特?
辦興建房屋貸款,以協助政府解決國民住宅問題。
凡屬個人或機關團體員工,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興建房屋,可向指定銀行申請貸款,對象包括中央民意代表、中央公務人員、公營事業員工及一般民眾購建住宅等。
五、工業區開發放款:為配合經建政策,改善投資環境,政府早在民國四十九年底,首創六堵工業區,興建工廠四十二家,效益顯著。
近年來找繼續開發高雄臨海二期工業區,進而對興辦工業人士辦理購地及建廠放款,藉以輔導投資促進工業成長。
六、社區開發放款:為配合政府都市建設計畫,加速社區發展,並改善環境,促進都市土地高度利用,遂有此社區開發放款。
首期有高雄新甲住宅社區與基隆社區等。
七、海埔地、河川地開發購地放款:政府為擴充耕地面積增加生產,特設以自有資金或以重質押方式,辦理新生地購地放款,經予核定之承購土地農戶及農業公司團體,月息七釐,分七年與十年分期攤還本息。
八、山坡地開發放款:近年來政府對於山坡地開發政策極為重視,積極配合農林廳山地農牧局山坡地開發基金會放款外,並與臺灣省土地資源開發委員會協助開發基隆光明、福祿段山坡地。
(吳潮中)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5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