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竊盜罪】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而動產、不動產為最重要之財產權,如意圖不法所有或不法利益,而予竊取或竊占,則直接侵害他人之財產,間接妨害社會之安寧,故我國刑法分則第二十九章規定竊盜罪,分五條予以規定,第三百二十條規定普通竊盜罪(包括竊取動產罪及竊占不動產罪),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加重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常業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電氣以動產論,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本章各罪之追訴要件及免刑;
一方所以保障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一方所以懲儆行為人以維持社會秩序。
竊盜罪係屬財產犯罪之一類型,其保護之客體,不以他人之財產所有權為限,即他人之財產監督權亦屬之。
一、意義:竊盜罪乃對於他人事實上支配之物,違反其意思,而以不法方法,私行移入自己或第三者支配下之犯罪。
竊盜罪為侵害財產所有權及財產監督權之罪,因而所有人或其他有權占有人實際合法支配之物,固屬竊盜罪之標的物,即他人所持之違禁物或犯強盜竊盜等罪者所得之贓物,亦為竊盜罪之目的物。
又竊盜罪之標的物,不以他人動產為限,亦包括他人不動產在內。
二、種類:竊盜罪依其性質之不同,可分為四種:一為竊取動產罪,二為竊占不動產罪,三為加重竊盜罪,四為常業竊盜罪。
竊取動產罪及竊占不動產罪,學者合稱為普通竊盜罪,並列為竊盜罪之基本類型;
加重竊盜罪及常業竊盜罪,學者合列為竊盜罪之加重類型。
(一)竊取動產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所成立之犯罪。
其特別構成要件有三:1.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包括意思及目的)。
2.須有竊取行為(行為)。
所謂竊取,乃乘人不覺,祕密移置動產,使他人支配下之動產移入自己之支配中。
3.須對他人動產為之(客體)。
他人指自然人及法人,動產指不動產以外之物。
至於電氣,則以動產論。
(二)竊占不動產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所成立之犯罪。
所謂竊占,乃乘人不知,擅自占據他人之不動產,而排除他人對該不動產之支配。
(三)加重竊盜罪:乃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成立之犯罪:1.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2.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3.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4.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5.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6.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四)常業竊盜罪:乃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而成立之犯罪。
所謂常業,即以竊盜為謀生之方法,亦即以竊盜為生而言。
故祇須行為人有以犯竊盜為常業之意思,又有行為之表現,即足成立常業竊盜罪,至其行為次數若干,時期之距離如何,以及所犯者為普通竊盜罪,抑加重竊盜罪,均可不問。
三、處罰:(一)普通竊盜罪(包括竊取動產罪、竊占不動產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罰之。
末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既遂犯與未遂犯之區分,係以竊盜者所為移入支配行為已否完成為準,已完成者為既遂犯,末完成者為未遂犯。
至於竊盜罪已否著手,原則上係以竊取行為已否開始實行為斷,如尚未開始實行,竊盜罪不能成立。
(二)加重竊盜罪之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其未遂犯。
(三)常業竊盜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上述四種竊盜罪者,得免除其刑。
(五)竊取他人動產,如於本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適用特別規定處罰。
例如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森林五○)、盜取殮物(刑二四七)、盜取或毀壞有關軍事之交通或通信器材致令不堪用者(懲治盜匪條例四3)、發掘墳墓而盜取殮物(懲治盜匪條例五2)、竊盜電信桿線或鐵路器材,或竊盜電信鐵路或公共運輸機關存置廠車之交通器材(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一二、一四)、竊取軍機(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五)、軍人盜取財物(陸海空刑八五)、誤收他人郵件故不繳還,因而竊取其郵件內之財物,或郵政人員剝取郵票竊盜郵政款項(郵政四二、四四)、竊用電流(電業一○六)等,均應適用各該特別規定處斷。
四、追訴要件: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親屬之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上述四種竊盜罪者,須經被害親屬之告訴,方得追訴,藉以維持家庭及親屬間之和平。
(陳銘堂)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