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3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累犯】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4 09:08: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累犯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乃基於犯人刑罰反應力薄弱而設。

 

是其成立,應具備下列三要件,即;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二、五年以內;

 

三、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

 

受緩刑之宜告者,其刑罰未經執行,縱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七六),或在緩刑期內再犯,其緩刑之宣告經撤銷者,其再犯固非累犯,即在假釋中更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刑七八Ⅰ),其所餘刑期仍應執行,其更犯罪,亦非累犯。

 

稱赦免,指因特赦、減刑或其他原因而免其刑一部之執行者而言,因不包括大赦,亦不及免除其刑,因採普通累犯制,凡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均成累犯,並不問其犯罪之種類是否相同。

 

以法定本刑為準,至其最輕本刑如何,在所不計。

 

但其前所犯之罪,係受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則不適用累犯之規定。

 

稱依軍法受裁判,指受軍法機關裁判之義。

 

前所犯之罪,既係受軍法裁判,後所犯之罪,無論是否亦係受軍法裁判,均包括在內。

 

累犯,為法定加重事由之一,採絕對制。

 

(陳樸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97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2-27 19:44 , Processed in 0.171874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