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財務租賃】 所謂租賃,即當事人相互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則支付租金以為回報。
早期的租賃多偏向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方面,後因租賃事業的突飛猛進,租賃範圍逐漸擴至機器、設備,事務器具、汽車、飛機等動產方面。
租賃的種類,根據租賃契約在到期前可否撤銷為標準,分為營業租賃(OperatingLease)和財務租賃(FinancialLease)。
財務租賃是承租人(Leasee)必須為某項資產的使用,向出租人(Leasor)不斷支付租金,且不得中途取消租約;
雖然出租人保有該項資產的所有權,但承租人卻對此資產享有完全的使用權,及承受大部分的經濟價值。
此外,租賃期間通常與該資產的經濟壽年相對應,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總額也必須超過資產的購置價格,租期屈滿時,承租人享有優先承購租賃資產的選擇權。
出租人提供資金,購置承租人所需之機器設備,租與承租人使用收益,並按期攤收租金,以期全數收回資產成本後仍有利潤存在。
故財務租賃實質上與長期分期付款銷售契約無異,同具融資(Financing)功能。
財務租賃與借款舉債相比較,前者具有下列優點及缺點。
優點:對租賃資產的使用較具彈性,限制少,百分之百的融資,延緩稅捐的支付,虛飾財務狀況,提升資金等。
缺點:未能取得租賃資產的殘餘價值,利息的負擔較大等。
(張進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