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埋藏物之發見】 埋藏物為隱藏於他物中之動產,不知其屬於何人所有者也。
埋藏物必為動產,而包藏埋藏物之物,則不限於土地或其他不動產,動產隱藏於其他動產之中,亦得為埋藏物。
例如隱藏於廢紙堆中之金飾是。
埋藏物非無主物,但其究為何人所有,則屬不明。
故埋藏物不依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權,而依發見並占有而取得其所有權。
發見,謂認識埋藏物之所在。
在法、瑞,日民法,僅以發見為取得埋藏物所有權之要件。
在德民法,則不僅發見,並須依其發見而占有該埋藏物,始取得其所有權。
我國民法從德國立法例,規定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著重者究在於發見,故發見與占有非同一人時,應解為仍以發見之人取得其所有權。
例如甲先發見一埋藏物,未即予占有,為乙所知而搶先占有,其所有權仍屬於甲。
惟如甲先發見埋藏物而未予占有,乙繼發見而即予占有時,則應由乙取得其所有權。
埋藏物與遺失物,均非無主物而屬所有人不明之物,惟遺失物非基於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埋藏物則有時出於占有人之有意隱藏,日久而喪失其占有;
遺失物雖有時亦隱藏於他物之中,但多數情形,暴露於外,埋藏物則必隱藏於他物之中,此為二者不同之處。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至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則應依特別法之規定。
例如依古物保存法,即概歸國有。
(錢國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