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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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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42: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居所

 

居所(Wohnort)者,無久住之意思(無心素)而居住於一定地域(有體素)之謂(反之,住所則須有久住之意思)。

 

居所與當事人之密切度雖不如住所,但仍不失為其生活之中心地。

 

例如學生之住宿舍,病人之在醫院療養,囚犯之在監獄執行等,均以該處為居所。

 

居所在法律上之效力,有時得視為住所,其情形如: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中國無住所者。

 

但依法(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七條第一項)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民二二)。

 

又有選定居所視為住所,民法第二三條規定:「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例如選舉事務所是。

 

(劉得寬)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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