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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經濟●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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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7:31: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經濟●股票

 

股票(Stock)就是股權證券(EquitySecurities),是投資的憑證,是表示財產權的證明文件。

 

申言之,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為籌集資本所發行的一定股份或面額的證書,交由出資人收執,作為對該公司投資的憑證。

 

股票持有人就是公司的投資者,也就是股東,對於公司的盈利與財產有請求權,並可以自由轉讓,顯示其確能代表一種權益。

 

股票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兩種,其所享受的權益不盡相同。

 

一、普通股: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最先發行的股票,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

 

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股份有限公司於創設時,其第一次發行的股票,雖可一部分得為特別股,但其最先發起認股者,必為普通股。

 

普通股持有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的組成分子。

 

普通股的權益,重要者茲列舉如下:(一)盈餘分配權:公司營業盈利,除公司章程訂明特別股分派股利之比率外,由公司股份持有者按比例分享。

 

(二)公司管理權:股東出席股東會,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可以運用發言、表決與投票權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對公司的業務予以控制與管理。

 

(三)新股承購權:發行公司因擴展業務、充實設備或改善財務,以盈餘、資本公積或現金增加資本,發行新股,原有股東有優先承購權。

 

(四)股票轉讓權: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之股票可以自由轉讓,隨時變現,不受任何限制。

 

我國公司法為保障股東此項應享權益,特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五)檢查帳冊紀錄權:股東在一定程序之下,有權檢查公司帳冊與有關紀錄。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

 

(一百八十四條)在非會期時,股東如認為執行公司業務人員經營不力,或是帳目不清,有侵害股東權益時,公司法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二百四十五條)(六)控告董事權:董事係股東選舉產生,如董事才不勝任或有失職,可以改選,情節重大者並可向法院提出控告。

 

我國公司法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二百十四條)(七)公司重整請求權:公開發行公司因財務困難,有暫停營業或停業之虞者,為保障股東之權益,我國公司法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准予重整。」

 

(二百八十二條),以免公司瀕於破產清算的危境。

 

(八)資產分配權:公司資產為股東所共有,公司如果經營不善而宣告清理,清理時除應償債務外,其剩餘資產,股東享有分配之權。

 

二、特別股:特別股亦稱優先股,於享受權利方面,較普通股優先。

 

特別股之發行,是以優厚的條件,增強其獲利性,藉以刺激投資大眾的認購與趣,便利資金的籌集。

 

特別股的發行,始於西元一八二五年英國若干運河及鐵路公司,當其工程進行中途,因資金短絀而停頓,不得不採取緊急的籌款辦法,由於當時原有股東多不願增資,不能採用增資發行新股的方式籌集所需資金,乃以發行特別股的辦法,給予投資人以較大的優惠,藉以籌集其急迫需要的資金。

 

特別股享受較多優厚權利,應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訂明,不得輕易變更。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一百五十九條)。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公司因需要資金的多寡不定,在寬籌資金時,可發行特別股,待資金剩餘時,則收回一部或全部特別股。

 

我國公司法對特別股的收回,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

 

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陳天相)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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