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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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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8 23:19: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著作權

 

Copyright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著作權在法律上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目的在保護創作人對其著作支配之權利及有權從其著作獲得之利益。

 

依我國著作權法,所謂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而專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奏、公開展示、編輯、翻譯、出租及專有改作等權利。

 

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文字著述、語言著述、文字著述之翻譯、語言著述之翻譯、編輯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音樂著作、電影著作、錄音著作、錄影著作、攝影著作、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地圖著作、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及其他著作。

 

但下列各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1)憲法、法令及公文書;

 

(2)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時曆;

 

(3)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4)各類考試試題。

 

著作權的內容可分為兩大部分,一是著作財產權,一是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之內容包括複製(影印、排版、手抄或其他物理及化學方式)、出版(是廣義複製權的一種)、播送上映、口述、翻譯、改作、演奏展示、出租和編輯等權利,是一群不同權利的集合,即由著作權人收取著作物在經濟上的利益,和獲得財產上的收入,所以叫做著作財產權。

 

這種觀念發展得較早,至於著作人格權的內容則包括同一性的保持權(即他人不得竄改著作物的內容,以及書名或文章標題,即使著作權之受讓人亦不得為之)、公表權(即著作物未經作者同意,他人不得強制加以發表)和姓名表示權(即著作物的作者或譯者的姓名,別人不可加以變更或隱匿,即使著作權已經轉讓或作者死亡,亦不可在著作物上略而不提,或改以「……書局編輯部」之類加以頂替)等。

 

由於著作人格權與作者名譽等人格利益攸關,此種觀念發展得較晚,著作人格權即使著作人死亡或讓與其著作權後,仍然享有,此點與民法上一般人格權觀念有所不同。

 

一般人往往將著作權與版權混為一談,其實著作權比版權內容廣泛,所謂版權係指出版權,即著作物的複製、翻譯權,它只是著作權眾多內容中的一項。

 

著作權和專利權都是為獎勵人類創意而設,但著作權是為了保護著作物的原創性,而專利權則是為了保護產業上的發明,如機器之類,對保護對象的新穎性、進步性要求水準很高,必須是出於前無古人的新構想。

 

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而著作權人則是指著作人或依法取得著作權之人,著作權可以買賣或贈與等方式轉讓。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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