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關於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是大陸地區關於發展特殊教育事業的政策性文件。
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制定,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文件共分方針與政策、目標與任務、領導與管理三部分,二十二條。
其主要內容為:(1)特殊教育的方針。
包括特殊教育的發展方針、教育方針和辦學方針。
其中發展方針為:貫徹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原則,著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教育方針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在對殘疾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身心缺陷補償教育的同時,切實加強勞動技能與職業技術教育,為其參與社會生活、適應社會需要創造條件。
辦學方針為:實行國家、集體、個人多種渠道辦學,以及採取多種形式辦學。
(2)特殊教育的布局。
盲童教育,原則上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畫區設校或以地、市為單位設校;
在聾校和普通小學附設盲童班,或吸收掌握盲文的盲童在普通小學隨班就讀。
聾童教育原則上以縣為單位辦班設校。
弱智教育則城市回辦班設校或隨班就讀,農村實行就近入學,隨班就讀;
有條件的縣、鄉(鎮)亦可辦班設校。
(3)特殊教育的目標與任務。
到一九九三年,盲童和聾重的入學率各達百分之十和百分之十五,弱智兒童的入學率有大幅度的提高;
到二千年,力爭全國多數盲、聾和弱智學齡兒童能夠入學;
要求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特殊教育發展規劃。
(4)特殊教育的領導與管理。
其原則為:地方負責,中央指導幫助,有關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各界積極支持。
具體為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教育部門為主,民政、衛生、勞動、計畫、財政及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與組織緊密配合,各司其職。
(5)特殊教育的辦學經費與基建投資。
經費由地方政府負責安排,應隨教育事業費的增加而增加;
基建投資亦由地方政府統籌安排,列入當地基建投資計畫。
(6)特殊教育的師資隊伍建設。
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積極創造條件籌辦特教師資培訓機構,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師資;
國家教委在部分高等師範院校設特教專業;
高等師範院校應有計畫地增設特教選修課程;
普通中等師範學校及幼兒師範學校則可根據當地需要,在有關專業中適當增加特殊教育內容。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