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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六 消渴門 律五條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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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 09:25: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六 消渴門 律五條466

 

【律五條】 凡治初得消渴病,不急生津補水,降火徹熱。

 

用藥無當,遷延誤人,醫之罪也。

 

凡治中消病成,不急救金水二藏,泉之竭矣。

 

不云自中,醫之罪也。

 

凡治肺消病而以地黃丸治其血分,腎消病而以白虎湯治其氣分,執一不通,病不能除,醫之罪也。

 

凡消渴病少愈,不亟回枯澤槁,聽其土燥不生,致釀瘡疽無救,醫之罪也。

 

凡治消渴病,用寒涼太過,乃至水勝火湮,猶不知反,漸成腫滿不救,醫之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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