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療】
故陽健唱命而陰順和之,陰順和之則陰陽和平而同歸善道,非以乾陽特為熱也。
且夫子云:乾為天、為圓、為君、為父、為玉、為金、為寒、為冰,然則乾之純陽。
豈謂熱耶?
此亦非特取寒冰為陽,是取寒冰之勁健、整肅、清剛為乾健之象耳。
夫寒熱之卦,坎為中男,乃少陽之卦,即寒冰也;
離為中女,乃少陰之卦,即火熱也。
坎離水火為夫婦,而易以陽剛坎水寒者為夫,而陰柔離火熱者為婦,亦非以熱為陽剛,而寒為陰柔也。
故易言陰陽者,但以明其物象,而非《素問》論病寒熱陰陽之氣也。
設云乾為寒者,本非取乾陽為寒,但取寒之勁栗清整,像乾之道也。
俗又妄言人生則身溫,而死則身冷,及病雖身熱未至於死,將死者必熱反變寒而後死也。
因云陽則生,陰則死。
以此專欲養於陽熱,殊不知一身之內,寒、暑、燥、濕、風、火,六氣渾而為一,雨停則和平,一興一衰,病以生也。
夫和平之常者,溫涼得所適當,其陽和之氣,如俗云人體溫和是也。
然冬寒而人腠理閉密,則身當溫和;
夏熱則腠理開通,而多汗出,則身當微涼;
相反者病,過與不及亦病。
其中臟腑陰分以為根本,則固守陽和之氣,但當溫和乃為和平。
唯臟腑之氣,各隨五行休囚旺相死之時位,而微有虛實不一也,此之虛實乃自然之道,而不為病者。
然冬腎水陰至而寒,復以天氣寒則腠理閉密,而陽氣收藏固守於內,則適當其平,而以能內外之寒。
夏心火陽旺而熱,復以天氣熱則膚腠開泄,而陽熱散越於外,適當其平,而以能內外之熱。
萬物皆然。
此陰陽否泰大道造化之理,蓋莫大乎此也。
然雖秋冬痞閉,此以其肺腎陰王而得其所,故康強省病,而病亦輕微也;
春夏開泰,以其肝心陽王,故 (音區)弱多病,而病熱怫鬱,則陽氣散越,故病甚而多死亡。
及夫地理方位高下,四時寒熱溫涼,安危壽夭病同。
故經曰:陰精所奉人多壽,陽精所奉其人夭。
又《仙經‧西山記》言:平人四時嘗有唏,謂三焦相火無不足;
八節不得吹,謂腎臟陰難得實。
然則豈可不明陰陽虛實,但欲養於陽熱耶。
凡病致死者,陽和氣既不存,則止為陰濕形體而已,非冷何哉。
俗未知熱甚則熱蓄於內,而陽熱不能營運於四肢、身表,故四肢逆冷,以致身冷、脈細而微則死;
蓄熱甚者,氣血不通而身面俱青,此則蓄熱之深也。
所以仲景言傷寒熱極失下則厥,厥深者,熱亦深;
而厥微者,熱亦微。
如此則熱極而死者,莫不身冷、脈微,而以致於絕也。
俗未明其然,直反妄曰陽在則生,陽去則死,又曰陽熱變為陰寒則死,因以但欲養其陽熱,而反致殘陰暴絕,則陽氣後竭而死不為少也。
俗醫未深明造化,又以妄為傷寒得之勢惡,陽勢暴甚而便蓄熱以深,身冷厥逆,手足無復溫和者,直以為寒極而為陰厥,以對陽厥;
及表裡熱勢俱甚,而不蓄熱於內者以為陽毒,以配陰毒,分為寒熱陰陽之異證。
曾不知傷寒汗病,便是熱病,實無陰毒、陰厥者也。
嗚呼!病本熱甚,熱蘊於裡,則陽氣陷下,以致厥逆身冷或青,而脈微,乃妄以寒極而內外急救其陽,而反招其暴害,因以妄言必死之證。
間或強實之人,素本不衰,及熱鬱怫結,況衰微者,偶中辛甘熱藥發散,而腠理氣通,怫熱以隨汗泄而愈者,遂以為必死之病而救之以活,反恨往之死者,救助其陽之不及,因以互相議論。
但見蓄熱內結厥逆者,或未厥者,早以溫之,無用寒涼,恐成陰毒、陰證而死。
俗醫治傷寒,誤人多者,無過於此。
後學之士,但以《素問》運氣自然造化之理,原其標本,則明可見焉。
且以依法救人,慎勿惑於眾人之言。
故經曰:謹熟陰陽,無與眾謀。
又曰:知逆與從,正行無問,此其道也。
或兩感勢甚者,通宜解毒加大承氣湯下之。
熱不退者,宜再下之。
然雖古人皆云,三下之熱未退即死矣。
亦有按法以下四、五次,利一、二行熱方退而得活者,免致不下退其熱而必死也。
下後熱稍退而未愈者,黃連解毒湯調之。
或微熱未除者,涼膈散調之。
或失下熱極,以致身冷、脈微,而昏冒將死者,急下之,則殘陰暴絕而死,蓋陽氣後竭而然也,不下亦死,宜涼膈散或黃連解毒湯養陰退陽,蓄熱漸以宣散,則心胸復暖,脈漸以生。
至於脈復而有力,方可以三一承氣湯下之,或解毒加大承氣湯尤良。
下後微熱不解,涼膈散調之。
愈後常宜服愈熱之藥,忌發熱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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