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國語傳習所】 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於台灣實施的基礎教育學制與場所。
1896年3月31日,台灣總督府以敕令第94號公布臺灣總督府直轄諸學校官制,同年5月21日,以府令第4號發布國語傳習所名稱位置,在全島設立14所傳習所。
所在地分別為臺北、淡水、基隆、新竹、宜蘭、臺中(學校在)、鹿港、苗栗、雲林、臺南、嘉義、鳳山、恆春與澎湖島(學校在媽宮城)。
根據國語傳習所規則,學生分為甲科與乙科,甲科收取15歲至30歲具備普通知識者,主要授予國語(日語),旁及初級之讀書作文;
乙科收取8歲至15歲的兒童,授予國語、讀書作文、習字、算術,另外視各地情況教授地理、歷史、唱歌、體操之一科或數科,女學生可加教裁縫。
甲科一年分前後兩期,修業期限半年,乙科一年分三學期,修業期限4年。
兩科皆不收學費,但甲科有「給費生」制度,發給學生生活津貼。
1898年7月28日總督府公布臺灣公學校令,其附則規定「國語學校附屬學校及國語傳習所之設備得全部讓與公學校」,除了澎湖島、恆春與臺東3所傳習所和4所分教場(類似分校)外,各地國語傳習所皆轉變為公學校。
傳習所設立之初,台灣人參與並不踴躍。
不過台灣總督府以免學費為號召,加上台灣人民生活的日語需求越來越多,所以參與的台籍學童越來越多。
1898年,台灣總督府將實施頗有成效的國語傳習所改制為公學校。
國語傳習所不但是台灣教育的里程碑,也象徵日本長久統治台灣的野心與企圖。
雖然傳習所其本質在殖民政府對於殖民地的語言灌輸,但是就改善台灣教育來說,國語傳習所的功勞不可謂為不大。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26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