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經濟●經濟客體】 客觀存在,或由經濟主體可予創造、改變、占有、生產、使用、處理的事物,而為各種經濟活動的標的者,稱為經濟客體。
按其性質可分為下列幾類:一、財貨(Goods):凡有形事物,能滿足吾人慾望,而為吾人所需要者,均得稱為財貨。
按其取得時是否需要支付代價,又可分為自由財與經濟財。
(一)自由財(FreeGoods):凡數量充裕,取之不盡,吾人取用時不需支付代價者稱自由財,如空氣、雨水、日照,為天然存在,人人均能取得,不需支付代價。
但都市中之自來水,高樓中之清潔空氣,取得時需要支付代價,便非自由財。
(二)經濟財(EconomicGoods):數量有限,取用時需要支付代價者,稱為自由財。
按其功能與性質,又可分為消費財與生產財。
1.消費財(ConsumerGoods):凡能直接滿足吾人慾望供直接使用的經濟財,稱為消費財,如每日所吃的食物、穿的衣服、燒的燃料,及使用的家具等均是。
2.生產財(ProducerGoods):不能直接滿足吾人慾望,而以之為工具供生產消費財的經濟財,稱為生產財,如機器、煤炭、燃料、原材料等均屬之。
土地若供建築住宅之用則為消費財,若供農業生產,或興建廠房之用,則為生產財。
二、勞務(Services):由個人所提供之體力或智力的服務,或由土地、資本、機器等所提供有助於生產的性能,均稱為勞務。
勞務可直接滿足吾人慾望,如醫生、教師、理髮師、演藝人員等所提供之勞務屬之。
勞務主要為提供生產之用,以生產各種財貨,如勞動者的勞務、機器、土地等所提供的勞務,其目的大多為了生產。
三、貨幣(Money):貨幣為吾人所創造的一種制度,可供作交易的媒介、價值的標準、記帳的單位,及延期支付的工具。
貨幣有一定的名稱,但不必有一定的形態。
為便於使用計,常印成一定的鈔券,或鑄成一定形態的硬幣。
在交換經濟下,貨幣為一切經濟活動所賴以進行的樞紐。
四、產權憑證:在高度發展的經濟體制下,尚有一為吾人所關心的標的,可稱為產權憑證,或金融性資產,它代表吾人對於某種財產的權利,如債券、股票、國庫券、所有權狀、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均屬之。
其本身也許僅是一張印刷精美的紙張,但其所代表的,是吾人對於某項財富、金錢,或權利具有一項所有權、請求權或使用權,這種權利可以行使、轉讓或出售,因而亦成為大多數經濟活動之標的。
(陸民仁)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