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適航能力】 適航能力(Seaworthiness)一詞,學者間有稱之為堪航能力,有稱之為適航性;
航運界則直呼為海值。
船舶之適航能力,在法律意義上,包括下列三者:一、船體構造之安全航行能力:此為狹義之船舶通航能力。
船體構造應具有安全航行能力,亦即船舶在構造上須堅固水密浮揚,能抗拒預定航程上通常可能遭遇之危險。
二、船舶之運行能力:船舶除船體結構須具安全航行能力外,並應配置相當之船員、設備及供應品。
船員人數不僅應足夠,且須能勝任職務。
所謂設備係指通信設備、航行儀器、救生救火設備、航海證書圖書等。
供應品則指燃料、物料、伙食、淡水與醫藥等。
三:船舶之宜載能力:船舶之貨艙及設備應適於受載、運送與保存貨物,使無發生毀損,滅失或變質之危險。
船舶是否有宜載能力,應依貨物之種類而定。
例如一艘慣於裝載煤炭之散裝船,在其載運煤炭時,為適航;
但若不加以清艙即用以裝載穀物,則已失適航能力。
適航能力為船舶所有人及運送人之最主要義務,倘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違反通航能力義務,致貨物受有損壞、滅失,人員受傷、死亡,均應負賠償責任。
倘適航能力義務之違反,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本人之過失或知情,則不得主張限制責任,且保險人不負賠付責任,共同海損分擔人亦得拒絕分擔海損費用及損失。
(蔡明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