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家政●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係指有關資賦優異、智能不足、聽視情緒障礙、肢體殘障。
及特殊才能兒童或青少年之教育。
亦即指對不適宜進一般正常學校就讀,勢需以特別教育方式輔導的學生所實施的教育。
旨在使身心狀態異常的兒童或青少年,接受適合其體力的教育,以發展健全人格,學習實用技能,培養社會適應能力。
俾其成長後不致成為社會負擔,亦可享受愉快人生。
為確保特殊兒童之福利,我國教育部民國五十九年十月公布特殊教育法規;
復於六十六年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推行辦法。
依其規定,特殊教育之對象分類為:資賦優異者、智能不足者、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言語障礙者、肢體殘障者、身體病弱者、性格或行為異常者與學習障礙者。
教育部還另訂資賦優異兒童實施辦法。
特殊教育實施方式為:於一般班級接受特殊學生,或一般學校特殊班之設置,或於各類特殊學校中請經專業訓練之專業教師指導之。
特殊學校分為國立、省(市)、縣(市)立及私立,其組織與設置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特殊學校分設幼稚部、國民小學部、高級職業學校部及專科部。
其修業年限與同級學校同,入學年齡亦同。
特殊學校得設成人部及推廣部。
並與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密切聯繫配合之。
課程與教材保持相當彈性,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定之。
特殊學生成績考查,配合其身心發展,亦具相當彈性。
如畢業生經甄試及格者,可升入程度相銜之一般學校就讀。
各級教育主管,聘請專家成立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負責特殊兒童之鑑定與輔導。
委員會委員除依不同類型之特殊兒童,設置各種鑑定及輔導小組外,再聘請特殊教育家、臨床心理學家、醫師、社會工作者、復健醫師、語言治療醫師,以及教育行政人員等擔任之。
特殊兒童就學輔導之條件:一、兒童殘障程度及具有無改善之可能性;
二、其他障礙症狀之有無及其程度;
三、社會生活能力及其情緒穩定性;
四、家庭環境與家長願望;
五、學習能力與過去學習成果;
六、地方特殊教育設施之客觀條件。
茲將重要殘障兒童鑑定與輔導,略舉如下:一、聽力障礙兒童,指實齡十五歲以下,因聾或重聽不能適應一般學校者。
其聽力缺損程度在三十分貝至九十分貝間,而分輕度、中度、高度聽力障礙與聾四等級,故注重口語教學生活輔導與職業訓練。
視力障礙者,指其視覺機能部分或全部無法對外界事物加以辦識,其程度分為盲及弱視兩類,前者指視力在○.○二以下,需要以觸覺接受教育者;
後者指視力為○.○四以上、○.三以下,需要以特別方法輔助者。
二、智能不足兒童,指在發展期間,由於普通智力功能發展遲滯,而導致適應困難者,其程度視智商高低而定。
三、肢體殘障兒童,則由於其中樞神經或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變、外傷,或先天或後天性骨骼系統疾病,造成肢體殘障,以致接受教育或職業困難者。
殘障者均可做其種類與程度,獲得個別指導、復健或職業訓練。
(蔡淑昭)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