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家政●家庭】 家庭(Family),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欲為家庭作成包羅無遺、十全十美的定義,乃是不可能的事,但較為完備者,必須顧及家庭的生物方面和文化方面。
因此,家庭可以界說為制度化的生物社會團體,其構成分子,包括成年人(至少有一對無血統關係而經由婚姻結合的成年男女)和小孩(成年人的婚生子女),最低限度的功能,須在情感需要方面能給予滿足與控制,包括性關係及生育教養子女的社會文化情境。
最基本的家庭是核心家庭(NuclearFamily),通稱為小家庭,尚有其他許多名稱,包括父母及其子女(亦能包括領養子女)。
各學者都同意此種立基於生物的最小家庭單位,普遍存在於人類社會。
名之曰「核心」者,若果之核,圓之心然,可作縱的上下延伸,橫的左右擴張,而產生多種擴大家庭(ExtendedFamily)。
存在於我國歷史上少數的累世共居、五代同堂的大家庭,即是最初以一個核心家庭為基礎,在一些有利的條件(如財富、權勢等),成十字形縱橫伸展。
橫的方面是增加兄弟姊妹的小家庭,縱的方面是增加上下代的小家庭,也就是上下左右許許多多小家庭的聯合。
家庭所含生物及文化兩類特質,犬牙交錯,非常複雜。
社會學家麥基佛(R.M.MacIver)謂:「家庭是一個團體,畫分其範圍的性關係,其清楚與持久的程度,足能維持子女的出生與養育。」
此一定義是立基於重要生物功能所產生的社會關聯,而對家庭在文化方面所具有的許多特質,則完全予以忽略。
人類學家路衛(R.H.Lowie)謂:「家庭是立基於婚姻的社會單位。」
乃是把家庭看作純粹的文化現象。
實際並非如此簡單,只是路氏把家庭定義的重擔,輕輕地轉加於婚姻此一文化制度之上。
因此,為家庭下定義,顧此失彼,實難週全。
此外,家庭團體與家庭制度(FamilyInstitution)又有區別。
首先將「制度」作扼要的說明。
社會科學家同意任何制度的發生和存在,是為了滿足人類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社會學家孫末揇(W.G.Sumner)以人類四大需要來解釋各種制度的出現:一、饑餓(Hunger):產生社會自存制度(InstitutionsofSocietalSelf-maintenance),如經濟、政治組織等。
二、愛(Love):產生社會自續制度(InstitutionsofSocietalSelf-perpetuation),如婚姻、家庭等。
三、自炫(Vanity):產生娛樂制度(InstitutionsofSelf-gratification),如審美、智力、體力等的表現。
四、恐懼(Fear):產生宗教制度(InstitutionsofReligion),如神、鬼、靈魂等的信仰。
社會是各種制度所構成的,主要者有六:一、家庭制度,二、教育制度,三、經濟制度,四、政治制度,五、宗教制度,六、娛樂制度。
這些制度指導和管制社會生活各方面,而家庭制度所指導和管制者是:一、性表現,二、生殖,三、子女養育,四、性別、年齡及親屬的關係。
家庭制度之不同於家庭團體,在於前者的概念範圍比後者廣泛,即是前者為後者提供建立的基礎。
凡構成家庭團體各分子的腳色行為,受家庭制度的指示。
又各家庭團體間如何建立關係,亦由家庭制度予以規定。
任何制度隨著社會需要的改變而改變,故家庭制度一直是變遷不居的,唯其能「窮則變,變則通」,故與人類同其始,維持至今而不消失,且在長遠的未來亦將與人類同其終。
有人說家庭制度正趨向於崩潰,將不存在於人類社會,那是杞人憂天的錯誤論調。
(朱岑樓)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3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