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耕者有其田條例】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於民國四十二年的一月二十六日公布,同日施行,並經二次修正,乃為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基本法律,共分五章,凡三十六條。
第一章總則,明示為實施耕者有其田,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是本條例對土地法而言,乃立於特別法之地位。
第二章耕地徵收,規定出租耕地,一律由政府徵收,轉放現耕農民承領,並規定不予徵收之耕地種類及地主得保留其出租耕地七則至十二則水田三甲,及其他等則水田及旱田之折算標準。
第三章耕地放領及承領,規定現耕農民承領耕地之地價計算及放領耕地之程序,承領人辦竣承領手續後,取得土地所有權。
第四章限制及罰則,規定耕地承領人移轉耕地之限制,及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事項之處罰。
第五章附則,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施行區域之省政府擬訂,呈報行政院核定之;
直轄市市區耕地之處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耕者有其田,乃為國父遺教民生主義中平均地權之重要方法。
本條例施行後之成果,約為:一、符合土地改革之要求,二、自耕制度之建立,三、農民收益之增加,四、農業生產之增多,五、農村生活之改善,六、農民教育之普及,七、農民社會地位之提高,八、農業培養工商業之發展,所以本條例可謂為實現民生主義崇高理想之法律。
(管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