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政治●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即國際間強國壓迫弱國。
不以平等原則與公正手續所強迫簽訂之條約。
其在國際法上雖具有條約之效力,但在公理正義上卻是一種侵略的手段和不道德的行為。
我國在清季末葉,乃為受列強不平等條約之壓迫侵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不平等條約之簽立,以清道光二十二年(西元一八四二年)中英南京條約開其端,迄辛亥革命爆發,已與英、美、法、日、俄、德、瑞典、挪威、丹麥、荷蘭、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時、義大利、祕魯、巴西、墨西哥、奧地利等近二十國,簽訂了不平等條約。
依時間先後,可分為三期:第一期:自鴉片戰爭到甲午戰爭。
這個時期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主要的為中英南京條約(一八四二)、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一八四三)亦即虎門條約、中美望廈條約(一八四四)、中法黃埔條約(一八四七)、中俄塔爾巴哈臺條約(一八五一)、中英天津條約(一八五八)、中法天津條約(一八五八)、中美天津條約(一八五八)、中俄天津條約(一八五八)、中俄續約(一八六○)、中英?
臺條約(一八七六)等。
所喪失的利權,除割地、賠款外,有領事裁判權、關稅協定權、租界、軍艦行使停泊權、海關稅務管理權、沿海貿易權、內河航行權等項。
第二期:自甲午戰爭(一八九四)至八國聯軍之役(一九○○)。
這個時期最主要的不平等條約是馬關條約(一八九五)、中俄密約(一八九六),及旅順、大連、威海衛、青島、九龍、廣州灣等地的租借條約。
所喪失的利權除第一期所列各項外,有「勢力範圍」之劃定。
租界、租借地、鐵路建築權、鐵路附屬地、礦山開採權、外國軍隊駐紮權、郵政洋員任用權及外國郵局、設廠製造權等項。
第三期:自辛丑和約至辛亥革命(一九一一)。
這一時期的不平等條約,主要為辛丑和約(一九○一)、中英馬凱條約(一九○二)、中美商約(一九○三)、中日行船續約(一九○三)、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一九○五)、中國瑞典條約(一九○八)等,所喪失之利權為除第一、二期所舉各項外,益以:使館界之劃定、駐兵權之擴大、關稅支配權與關餘保管權、管理內河及使用外國引水人、建造燈塔、浮標等項。
在不平等條約之重重束縛、壓榨下,中國乃淪為「次殖民地」,亡國之禍,迫於眉睫。
國父倡導革命,乃以求得中國之自由平等為目標。
欲求得國家之自由平等,必須廢除不平等條約。
故國父於民國元年即有收回國家利權之主張,五四以後全國民眾更有反對帝國主義侵迫的要求,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更明揭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政綱。
經中國國民黨領導全國國民之努力奮鬥,至民國三十一年(一九四二),英美兩國始自動宣佈放棄在華特權,次年分別簽訂平等新約,其他各國亦相繼放棄其特權,我國一百年來不平等條約的枷鎖,始得完全打破,國民的恥辱,亦得完全湔雪。
(李雲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