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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經濟●財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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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0 01:22: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經濟●財稅行政

 

財稅行政,是稅務行政(TaxAdministration)俗稱。

 

財稅有財政與稅務之意,而財政包括政府收入與支出二者,政府收入又包括租稅收入(TaxRevenue)與非租稅收入(NontaxRevenue)二者。

 

財政與租稅既有前者涵蓋後者之關係,故財稅不宜並稱。

 

只是我國用語方面,習慣上以財稅代稅務,並且一般所稱之稅務,均是指內地稅而言,並不包括關稅,各國均如此。

 

稅務行政,即是指稅法之執行。

 

由於稅法執行之結果,必是政府因而獲得租稅收入,故稅務行政在我國亦稱稅捐稽征。

 

一國之稅務行政,一方面有制度問題,一方面亦有組織問題。

 

稅務行政制度,與一國政治制度有密切關係。

 

在一國各級政府間,採分權制度者,各級政府往往各有其自己的稅務行政機關,負責征收其本身的租稅。

 

例如美國,其聯邦政府對州及地方政府之事務,幾無權過問。

 

因而聯邦政府自設內地稅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負責聯邦租稅(所得稅、遺產與贈與稅,及財產稅等)之征收。

 

各州政府及地方政府亦各設稅務行政單位,如美國加州的租稅委員會(FranchiseTaxBoard),負責加州州稅(所得稅、遺產與贈與稅、財產稅、銷售與使用稅〔SalesandUseTaxes〕,及其他零星租稅)之征收。

 

我國是採均權制度,各級政府關係密切。

 

政府遷臺以前,各級政府各有稅捐稽征機關。

 

但自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五十六年期間,稅務行政則是採統一稽征制度。

 

在此制度下,我國各級政府(中央、省、縣)之稅收,均統一出同一稽征機關(即臺灣省各縣市稅捐稽征處)負責,然後再將所收稅款,按照各稅應歸屬之政府分別畫撥,如所得稅之稅收畫歸中央政府,營業稅之稅收畫歸省政府,屠宰稅之稅收畫歸縣政府等。

 

在當時情況下,納稅人不論繳納何種租稅,均只向同一稽征機關辦理即可,省時省事,征納兩便。

 

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一日,臺北市改制升格為院轄市,不再隸屬臺灣省,而與臺灣省居平行地位。

 

臺北市改制同時,我國稅務行政制度亦有重大改變。

 

在臺北市地區的中央稅(國稅),包括所得稅,貨物稅、印花稅(七十年七月一日起改為省稅),及證券交易稅,中央政府自行征收,並因而設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至於臺北市政府的稅收,則由臺北市稅捐稽征處負責征收。

 

由此開始,就臺北市地區而言,即同時有二個稽征機關。

 

臺北市民繳納租稅時,應先辨明其為中央稅或地方稅,然後選擇正確之機關辦理。

 

及至六十八年七月一日,高雄市改制升格為院轄市時,亦比照臺北市之稅務行政制度,分設國稅局及稅捐稽征處。

 

在臺灣省地區內,一直維持統一稽征制度,亦即各縣市之稅捐稽征處,除征收各縣市之稅收外,並代征省稅及國稅。

 

我國稅捐稽征機關,不論在名義上是屬財政部(即國稅局),或屬各市、縣政府(即稅捐稽征處),在稅務行政方面均受財政部賦稅署之業務監督。

 

賦稅署一方面是我國稅制、稅法之實際擬訂機關;

 

一方面亦是全國稅務行政之領導機關。

 

不過由於我國稅務行政機關,在形式上均各有其上級機關,如國稅局(臺北市與高雄市者)屬財政部(與賦稅署同);

 

各市、縣稅捐稽征處(包括臺北市、高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者),各屬其市、縣政府。

 

因而,各稅捐稽征處亦與各市、縣政府之財政單位,如財政局具稅收業務關係。

 

並且,臺灣省各縣市稅捐稽征處,更受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稅務局之指揮監督,包括人事與經費。

 

稅捐稽征機關(國稅局及稅捐處)之內部組織,在民國六十八年以前,均採稅目編組(TypeofTaxOrganization)方式。

 

亦即各稅捐稽征機關,有關科室之設置,首先考慮者是一種租稅(稅目)必須由同一單位負責稽征。

 

如臺北市國稅局第一科,負資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稽征;

 

臺北市稅捐稽征處第一科,負責營業稅之稽征;

 

臺妾北縣稅捐稽征處第一科,負責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稽征等。

 

但自六十八年高雄市國稅局成立,開始採功能編組(FunctionOrganization)方式,將各種租稅中相同之功能,集中由一單位負資,如各稅之調查工作均由調查科負責,各稅之征收工作,均由征收科負責等。

 

迄今業已決定者,是臺北市國稅局自七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臺北市稅捐稽征處自七十一年七月一日起,亦分別實行功能編組。

 

我國稅捐稽征之法律依據,在民國六十五年以前,散見各稅法。

 

在當時,各稅法均有稽征程序之規定,如申報、調查、繳納、行政救濟、罰則等。

 

各稅比較,諸多差異,如申請救濟之限期,長短不一,申請救濟應先繳納之稅款比例亦高低不一等,不僅解釋困難,且納稅人遵守亦不便。

 

故自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稅捐稽征法公布實施,主要目的即在於統一各稅有關之稽征程序,除非本法無規定,否則,稅捐之稽征,均須依本法辦理。

 

稅捐稽征法共分七章五十一條,各章分別是總則、納稅義務、稽征、行政救濟、強制執行、罰則、附則等。

 

(于明宜)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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