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8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公同共有】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3 07:07: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者,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立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該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之謂也(民法第八二七條第一項)。

 

各公同關係人,稱為公同共有人。

 

公同關係之成立,依法律規定者,如民法第一一五一條謂: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其依契約者,如夫妻間以契約採共同財產制者,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參照民法第一○三一條)。

 

至於祠堂、同鄉會館等之設置,多不訂立契約,而依習慣,故公同關係之成立,不以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訂立為限。

 

公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都(民法第八二七條第二項),並非按應有部分之範圍行使其權利。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法律或契約未有規定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如使用權、收益權)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八二八條)。

 

公同關係存續中,不能不維持公同共有之狀態,各公同共有人,自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民法第八二九條)。

 

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民法第八三○條第一項)。

 

(溫汶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49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12-26 03:47 , Processed in 0.078121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