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革命史蹟●五五憲草】 民國二十年九月,我國發生空前未有之大水災,大江南北,盡成澤國,災民遍野,嗷嗷待哺。
不意日竟乘我國多事之秋,列強陷於世界經濟恐慌中無暇東顧之際,出兵瀋陽,以軍事佔領我東北,造成「九一八」巨大之事變!
於是舉國上下,咸以為解倒懸之方,惟有對內團結,對外抵抗之一途。
於是二十一年十二月中國國民黨第四屆三中全會於「集中國力挽救危亡」案中有準備憲政之決議。
立法院不久奉到中國國民黨中央常會之命令,著即起草憲法,乃亟亟從事制憲。
該院於二十二年一月組織憲法起草委員會,專負制憲責任。
該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由孫院長科任之,副委員長二人,以立法委員張知本、吳經熊分任之,委員則由立法院院長於立法委員中指任之,如焦易堂、陳肇英、黃季陸、陳茹玄、衛挺生等四十人均任委員。
並聘請戴季陶、伍朝樞、覃振、王世杰、呂復諸人任顧問,隨時列席,陳述意見。
該會於二十二年二月九日開第一次會議,決定將憲法起草分為四個時期:一、研究時期,為時六個月;
二、起草時期,為時三個月;
三、討論時期,為時三個月;
四、呈報時期。
在該會第三次會議中,決定憲法草案應研究之問題;
依其題目,經多次研究會,乃定起草重要原則二十五點。
嗣後積極進行,不遺餘力,閱時三載,稿經七易,始成定案,而於二十五年五月五日經國民政府明令宣布,故又稱為「五五憲法草案」,或簡稱為「五五憲草」。
其內容分為總綱、人民之權利義務、國民大會、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國民經濟、國民教育、憲法之施行及修正八章,都一百四十七條。
其特點為:一、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因制定於抗日戰爭爆發之前,鑒於當時之憲政運動,乃是集中國力以救國之運動,故對於人民之自由權利,採取間接保障制度,其有關條文,多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的規定。
二、行使政權之國民大會:遵照國父權能劃分的理論,規定國民大會之職權,為選舉、罷免政府重要官員,創制、複決法律,修改憲法,憲法賦予之其他職權等六項之多,足以收政權機關合理控制治權之實效。
三、行使治權之總統與五院:規定總統及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皆對於國民大會負責;
且行政院院長對總統負責,總統對國民大會負責,俾「政府有能,人民有權」;
及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互相平等。
四、均權主義與地方制度: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之畫分,雖未設專章,然於第五章「地方制度」第二節「縣」第一百零四條,予以概括之規定:「凡事務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為地方自治事項。」
五、國民經濟與教育:將國民經濟與教育兩大問題,各列專章,共有二十三條,洵為實現民生主義之必要措施。
(喬寶泰)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