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平均地權】 「平均地權」,是國父孫中山先生所創「民生主義」新土地制度。
在西元一九○五年,國父創立中國同盟會時將「平均地權」列為革命的四大綱領之一;
在中國同盟會宣言中,將「平均地權」的主旨,有詳明的解說:「平均地權」,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
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
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
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無一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致國民之生命者,與眾共棄之。
「平均地權」是以「核定天下地價」為基礎;
地價核定以後,土地因私人的改良利用,而所生的價值,仍歸原主所有。
但由於社會進步和政治改良的因素,而所增加的「土地自然增值」,實為全國人民所共有的公產,則應屬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
若果將全國土地,未來無限量的自然增值,皆歸於國家。
由全國人民所共享,則全國人民的生活改善,社會的財富平均,那就是國父所說:「平均地權,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
…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無一夫不獲其所。」
這樣,亦就實現了民生主義的社會理想。
國父於一八九六年,初次遊學歐美,適值歐美各國土地經濟學家,正在倡導土地改革運動:如英國約翰穆勒氏(JohnStuartMill)主張「地租歸公論」;
他認為土地是全人類的繼承財產,不應由任何私人所獨佔或私有;
因此他主張:「將土地的自然增值,用課稅的方法,收歸公有。」
其次如美國亨利喬治氏(H﹒George)倡導「土地單一稅制」;
他認為土地是天然物,乃上帝賜予全人類無數世代所創造的恩賜,個人如何能有權據為私有?
他主張實行「土地單一稅制」後,廢除一切租稅,而僅單獨徵收「地價稅」;
地租或地價的稅額,必須增加到恰夠廢除其他一切的賦稅為宜。
但「土地單一稅」,並非取之於勞動收益,而是稅去地主依其土地所有權,所獲得的土地自然價值。
再如德國達馬熙克氏(AdolfDomascke)所領導的「土地改革同盟運動」;
他主張實行「地租稅」與「增值稅」,征收公用土地,並保持公有土地,救濟都市的房荒,創立戰士的戶地等。
當時世界各國的學者,對土地改革的理論、學說和運動,都在熱烈的倡行中,自然會影響了國父的思想;
於是他對世界各國學者所倡導的土地改革之各種理論學說,作精深的研究,並依據我國的國情和社會的需要,集為中外古今解決土地問題的大成,而創造出「平均地權」土地制度,以期徹底解決我國數千年來歷朝所未解決的土地問題。
一、平均地權之理論基礎:國父領導國民革命的目的,是要革除「專利」,打破「不平」,為眾人謀幸福,為國家謀福利。
少數人專天下之利而為私有,實為天下之大不平。
國父倡導「民族主義」革命,是要求我們國家民族的獨立自由平等;
「民權主義」革命,是要求我們政治的民主自由平等;
「民生主義」革命,是要求我們社會上經濟的自由平等。
但實行了民族主義革命和民權主義革命,而未實行民生主義的革命,則不能完全革除「專利」,打破「不平」,為大多數人謀到真正的幸福,而達成國民革命的完滿目的。
所以國父說:「行了民族主義的革命、民權主義的革命,更必須兼顧到民生主義的革命。」
,可知三民主義革命的目標,是要實現民生主義。
土地為一切財富之母,所有的資源,皆出之於土地。
土地若為少數人所私有獨佔,必造成社會財富分配不均,使大多數人民的生活困苦,貧富階級懸殊,人與人間的裂痕,將日益加深,社會的禍亂,也就永無寧息之一日。
天下最不平的現象,就是將上帝賜予人類的恩惠—土地,而被少數人所私有專利;
甚至由於社會的進步、政治的改良,使土地自然增值,亦被少數人所專利獨享,反使大多數人的生活,陷於貧苦。
所以國父倡導民生主義,創立「平均地權」土地制度,就是要革除少數人的專利,打破社會上的不平,消滅貧富懸殊的階級,和人與人間的裂痕,以堵塞社會禍亂的根源。
固然,我國現在尚無大資本家專利的現象;
但我們工商業日趨發達,資本自然日益集中;
尤其是都市土地,買賣、投機、壟斷、剝削,更是致富的捷徑,將會造成許多大富豪、大資本家,如任其自由發展,將會發生社會革命,後患堪慮!
因之,國父倡導民生主義革命,創立「平均地權」土地制度,防患於未然,預先消滅社會上那種貧富懸殊的不平現象,而使全國人民,皆能共享地利,共有自然資源;
使社會文明所生的利益,盡歸於社會人民公有公享,以實現「均富」的社會。
在「均富」的社會裏,人人有權利,人人有自由,人人都能自由的、平等的生活著,共同享受「文明之福祉」;
這就是民生主義的理想社會。
二、平均地權之實施方法:「平均地權」實施的方法,共分四項:(一)規定地價,(二)照價征稅,(三)照價收買,(四)漲價歸公。
這四項辦法,要同時實施,發生著相輔相成的作用;
如鳥之有兩翼,缺一不可。
茲分別略述如左:(一)規定地價:規定地價為實施「平均地權」的首要方法,亦是劃分土地公私權利的界限。
因為全國私有土地,規定地價以後,政府才能「照價征稅」,或「照價收買」、「漲價歸公」。
惟規定地價,應由地主自由申報,所報之地價,則永以為定。
此後若土地因政治的改良與社會的進步,而所增漲的地價,應由全體人民共有公享,原主不得私有獨享。
國父在「建國大綱」、「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中,均有遺教,明文指示:「此後所有土地之買賣,每由公家經手,不能私相授受,原主無論何時,祇能收回此項所定之價;
將來所增之價,悉歸於地方團體之公有。」
這樣,社會愈進步,土地的價值愈增漲,政府的財源愈富裕。
(二)照價征稅:全國私有土地,規定地價之後,政府即可「照價征稅」;
但此所征之稅,係土地的「素地地租」;
若土地因投施勞力和資本,而加以改良利用,其所增之地價,如建築物或農作物,均應免課賦稅。
照價征稅,僅征收原「地價稅」,而不征收人工改良物稅。
這樣有三種益處:1.可以鼓勵人民對土地作優良的利用,以免土地荒廢;
2.對土地上的建築物或農作物等,均不課稅,則更促使人民對土地改良利用,提高其利用價值,促進社會經濟之發展;
3.依地價征稅,應採行累進課稅辦法,使私有土地愈多的地主,不勝其負擔,非出賣其土地不可,如此則可防制土地兼併壟斷,達到地權平均。
全國私有土地,政府如能認真累進課稅,不特可以防制大地主的兼併壟斷,而且使政府的財源充裕,以之建設公共福利事業,為全體造幸福。
(三)照價收買:「照價征稅」與「照價收買」兩種辦法,相互為用,以防制地主自報地價,以多報少,企圖逃避重稅,政府即可照價收買,反使地主吃虧;
若地主以少報多,政府則依其所報之價,照價征稅,使地主反而負擔重稅。
因而地主要權衡利害,在兩者之間,不得不報一個折衷的實價,並且政府為調整土地分配和提高土地利用,亦可照價收買私有的土地。
因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土地的「支配權」屬於政府,人民僅有土地的「使用權與收益權」;
所以政府可隨時照價收買私人所有的土地,以供國家社會公共之需。
(四)漲價歸公:民生主義的真諦,就是要全體人民都能共享「社會未來的大富產」。
土地漲價,就是社會未來的大富產。
如能將這些大富產,盡數歸公,由全體人民公有公享,則民生主義,即可實現。
因為土地的漲價,都是由於社會的進步,政治的改良;
如交通發達,工商業繁榮,人口集中,公共建設完成;
這種土地漲價的原因,乃由於社會大眾的力量所造成,而絕非少數地主之力所能使之然。
所以這種土地的自然增值,應由社會公有公享,不應由任何人私有獨享。
國父說:「這種把以後漲高的地價,收歸眾人公有的辦法,才是國民黨所主張的平均地權,才是民生主義。」
政府若能認真的實行「漲價歸公」的方法,不僅國家有大宗的財源收入,可以辦一切建設事業及實行「照價收買」的財源;
而且亦可以減輕一般人民賦稅的負擔,於國有利,於民有福,而完成民生主義的革命事業。
總之,國父「平均地權」的四大方法,必須同時實行,配合實施,才能收相輔相成、相互為用之效。
若果分別實施,或偏差執行,則無法達成平均地權的完滿目標。
三、實施平均地權之目標:(一)地權平均:國父「平均地權」的基本思想,是因土地為天然物,任何人不得私有。
他說:「土地公有,實為精確不磨之論。」
但我國土地分配不均,富者田連阡陌,窮者竟無立錐之地,已成為社會禍亂之源。
在都市中,土地投機者,壟斷操縱,待價而沽,坐享暴利,更造成社會上貧富懸殊的裂痕!
以致影響國民經濟之發展,妨礙農工商業之進步。
是以民生主義平均地權的目標,是要達成土地的「地權平均」。
要達成「地權平均」,必先確認三大原則:1.國家有土地的「所有權」2.政府有土地的「支配權」3.人民有土地的「使用權與收益權」。
國父所訂「平均地權」的四大方法,就是基於這三大原則。
國父主張「土地國有」,亦就是國家有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既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民「自報地價」、「照價納稅」,以保持其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政府可運用「規定地價」、「照價收買」的方法,以限制人民對土地的使用權;
政府亦要用「照價征稅」、「漲價歸公」兩種方法,以保有國家對土地的所有權。
如此才能逐漸的、溫和的達到地權平均的目標。
(二)地利公享:土地由於社會進步、政治改良、交通發達、工商業繁榮、人口增加等因素,自必逐漸漲價;
而此種漲價的原因,實由於社會大眾之力所造成,故應由社會公有公享。
建國大綱第十一條規定:「土地之歲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經營人民之事業,及育幼、養老、濟貧、救災、醫病,與夫各種公共之需。」
所謂「土地之歲收」,是土地因社會文明的進步,所生的土地自然收益(素地地租);
所謂「地價之增益」,是土地因社會進步及政治改良,所生的社會收益(社會增值);
至於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均係天然富源,亦皆為土地之收益。
凡此土地收益,皆應歸全國人民公有公享,用以經營全體人民的公共福利事業。
(三)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實施「耕者有其田」與「都市平均地權」政策,皆為求農地和市地地權分配的平均,乃實行「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
「第一階段土地改革」完成之後,應積極推行第二階段土地改革。
所謂「第二階段土地改革」,就是要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改進利用方法,增進利用效能,以求農地與市地的合理利用。
在農地方面:如實行農地重劃,提倡農業機械耕作,輔導農業合作經營農場,促進農業生產現代企業化經營,增加農業單位面積產量等。
在市地方面:如實施市地重畫,推行都市計畫建設發展,擴展都市計畫郊區範圍,建設衛星都市等。
在天然富源地方面:如開發山地資源,開發海埔地及河川地,實施水土保持,開採大礦藏、大森林、大水力的經營等。
我政府實施第二階段土地改革,應將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列為主要目標。
(四)創造社會公有財富:民生主義新土地制度,不僅是消極的要求土地分配制度的改善;
而是積極的要求天然富源地的開發利用。
不祇是狹義的調整土地分配關係,而是廣義的講求土地利用方法的改進,以期創造社會公有的財富。
創造社會公有的財富,如開發天然富源地,煤鐵油森林水力等,悉由國家經營;
如照價收買荒地,闢為農莊,長期貸給移民等。
以開發天然富源地的收入,及社會進步而使土地所生的漲價收益,作為開發資金,大量開發天然資源,使地盡其大利,人各盡其大力,如斯則社會必日趨繁榮,國家將日益富強,國民經濟均平發展,人民普遍安樂生活,亦就實現了民生主義的社會。
「平均地權」,是國父上承我國歷代先賢之思想,博採歐美各國學者之學說,而創立「平均地權」土地制度,以期徹底解決我國土地問題。
有其理論的基礎,亦有其實行的方法,不可以「資本主義」的觀念,或其他「社會主義」的辦法,來實行「平均地權」,不能偏差,不可敷衍,必須遵照國父「平均地權」的辦法,認真的、徹底的去實行,才能徹底解決我國土地問題,達成「平均地權」的最高理想。
(潘廉方)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