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自由】 自由乃是歐洲自古以來有的產物。
不過古代的自由觀念,比較模糊,而且往往帶有階級性和特權的性質。
直至近代自由主義的思想家輩出,如洛克(Lock)、孟德斯鳩(Monlerquien)、盧梭(Rousseau)和約翰彌勒(J﹒S﹒Mill)等,相繼熱烈倡導自由思想以來,自由的意義始更為具體而明確,並且更進而形成風行一時的自由主義。
自由的意義和解釋,隨各家的見解而有所不同。
洛克認為自由乃是人類天賦權利之一,而在人類天賦三大權利即生命、自由,與財產之中,實以自由權為主要關鍵的所在。
因為依他看來,如果失去自由,則生命和財產,便無異失去意義和光彩,因而對於自由,特加重視。
洛氏為近代自由主義者的首席有功人物。
孟德斯鳩亦為自由主義者著名思想家之一。
他將自由分為兩種:一、政治自由,二、個人自由。
政治自由係指個人對國家的關係而言;
個人自由係指個人對個人的關係而言。
孟氏認為惟有實行三權分立的制度,然後自由始獲得保障。
他又堅定的認為自由不是沒有限制的人須在法律所許可的範圍內,人民始有自由可言。
否則,假如一個公民可以作法律所禁止的事,那便沒有自由可言了。
盧梭著民約論,開始便說:「人是生而自由的。」
又說,一個人放棄了自由,無異放棄了作人的資格,也就放棄了做人的權利與義務。」
但盧氏與孟氏抱同樣的看法,即自由不能離法律,因為法律祇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載,服從法律即等於服從自己的意志。
慮氏亦為個人自由主義者的重要人物。
約翰彌勒為近代自由的功臣,所著自由論一書為一具有代表性的名著。
主張一個人可依其個性發展其潛能,但必須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
此一名言曾被國父所引用,並讚美其樹立自由範圍之貢獻。
近代對於自由的解釋,最具正確性和概括性的,當推國父孫中山先生和先總統蔣中正先生的解釋。
國父所主張的自由思想,綜合起來,包含有六點意義:一、個人應有自由權利,尤其是對各項基本權利。
應受到尊重和合法的保障。
二、真正的個人自由不是放蕩、不受約束的狀態,他認為自由不能離開法治、理性,和團體;
否則,自由將失去真實的意義。
三,個人自由乃附託於國家自由之內,國家應先得完全自由,然後始有個人自由可言。
四、國父是主張經濟平等的,所以他不主張個人有財產的完全自由權。
不過財產在適當的範圍內,國家仍應予保障。
五、自由與平等不能分開或脫節,否則自由便失去了意義,而且沒有保障,因此容易發生混亂。
六、自由與民權具有密切的關係,要發展自由,必非先發達民權不可。
七、四種人即公務人員、青年學生、黨員、和在職軍人,不應享有完全的自由權利。
先總統蔣公對於自由的真諦。
有其極為重要而精彩的解釋:他認為一、自由決不是混亂,二、自由決不是放縱恣肆,三、自由決不是自私自利的行為,因自由的觀念決不能沒有界限,五、自由決不能離開法律,六、國家自由比個人自由更重要,七、中國人所需要的個人自由,與西方的自由觀念有所不同。
國父和蔣公的見解主張最合理、最切實際,亦具有時代的精神,實行之後,亦不容易發生流弊。
(林桂圃)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