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係外來名詞,清末譯自日本。
梁啟超最先在其所創辦的新民叢報,介紹各國地方自治制度。
光緒三十四年(西元一九○八年)八月,頒行京師,府廳州縣,及城鄉三種地方自治章程,為我國有地方自治法規之始。
地方自治係一種政治制度。
國父遺教謂:「政是眾人的事,治就是管理。
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
國父是提倡地方自治最力的人。
他留給我們整套的地方自治制度,那就是他所著的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
國父說:「地方自治之範團,當以一縣為充分區域。
如不得一縣,則聯合數村,而附有縱橫二三十里之田野者,亦可成為一試辦區域。
…以實行民權民生兩主義為目的。」
又謂:「地方自治團體,不止為一政治組織,亦為一經濟組織。」
民國十二年,國父對全國青年聯合會演講,謂:「兄弟所主張的地方自治,是在兵事完結之後,把一千六百多縣,都劃分開。
將地方上的事情,讓地方上的人民,自己去治。」
國父又在建國大綱宣言中說:「先以縣為自治單位。
於一縣之內,努力除舊佈新,以深植人民勢力為基本。
然後擴而充之,以及於省。
如是則所謂自治,始為真正之人民自治。」
國父逝世之後,先總統蔣公繼承其遺志。
民國二十九年,頒行縣各級組織綱要,簡稱新縣制,以為戰時推行地方自治的方案,及戰後實施憲政的準備。
蔣公在推行新縣制要義文中說:「地方自治,顧名思義,當著重在自治之『自』字,故凡一切,均皆求之在我。」
又在告全國士紳書中說:「今自治行將發動,必須以地方之人、地方之財,辦地方之事。」
中華民國憲法,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採用三級均權制。
省、縣各有其行政權與立法權。
同時,亦得各受中央或省交付,代中央或省執行其所立之法。
此完全合乎國父遺教,為管理眾人之事最完美、最進步的制度。
復興基地臺灣省,於民國三十八年八月,由省政府設立地方自治研究會,通過了由阮毅成起草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及其總說明,自民國三十九年四月起,開始實施,迄今已逾三十年。
綱要規定縣為法人,鄉鎮為法人,也就是各自獨立為權利義務的主體,有擔當一切法律行為的能力。
三十餘年以來,臺灣地區實施地方自治的成果,至為豐碩。
不但地方上人才輩出,且進而參與中央的政事,成為國家的棟梁。
至於地方基層建設的推進,國民教育的普及,社會經濟的繁榮,人民生活的改善,更是有目共睹,獲得大陸十億同胞的嚮往,與國際民主世界的讚譽。
(阮毅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