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中心圖書館】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文化中心圖書館是臺灣各縣市文化中心組織中的一個服務單位。
民國66年(1977),蔣經國先生在行政院院長任內提出12項國家建設計畫,其中第12項是建立每一縣市之文化中心,包括圖書館、博物館及音樂廳。
教育部為使文化中心的設置有法令根據,於民國69年修訂社會教育法,在該法第4條中增列:「直轄市、縣(市)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
自此之後,各縣市文化中心圖書館取代了縣市立圖書館的地位,成為臺灣地方公共圖書館的主體。
文化中心圖書館之興建係由行政院指定教育部負責規畫,以中央及地方分擔經費方式,責成各縣市政府設計興建。
在民國68年至74年間全省先後建成19處文化中心,其中包括:高雄市、基隆市、臺中市、臺南市、新竹市、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苗栗縣、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嘉義及新竹兩縣則因地方改制關係尚未完成。
就各文化中心的規模而言,每一中心的建坪在1,900坪與12,000坪之間,平均為3,000坪左右,所用建築費用自新臺幣90,000,000元至900,000,000元不等,合共建築費為新臺幣3,931,000,000元,其中由中央及省府補助1,740,000,000元,地方自籌2,400,000,000餘元。
文化中心的組織,中心主任承縣市長之命綜理各項業務,下設圖書館(組)、博物館(組)、藝術組、推廣組及總務組。
部分縣市因規模及編制所限,僅設圖書、博物、推廣及總務四組。
文化中心圖書館的名稱,有若干縣市稱為圖書館組,但其地位與業務並無不同之處。
在圖書館人員方面,一般多在9至15人之間,較多者達32人。
圖書館(組)原應置館長或組長督導其業務,唯因人事精簡,圖書館館長多由中心主任兼任。
文化中心圖書館的館藏圖書,多者160,000餘冊,少者50,000餘冊,平均在100,000冊左右。
其年度購書經費,多者4,000,000元,少者200,000元,每年平均在800,000元之譜,視各縣市財務狀況而定。
省教育廳為課各中心圖書之充實,經常編列專案經費補助。
近年來並研定中心館藏特色主題,如臺北縣的陶瓷,臺東縣的山地文物,澎湖縣的海洋資源等,謀館藏之重點發展,以因應地方人文環境及產業發展之需要。
文化中心成立後,各縣市多將原設之縣市立圖書館併入中心圖書館,因此,文化中心圖書館不僅承擔文化推廣活動及社會教育工作,更肩負輔導鄉鎮立圖書館之責任,成為地方公共圖書館的樞紐。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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