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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門法律 卷一 先哲格言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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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16:52: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醫門法律 卷一 先哲格言51

 

如氣虛而有濕熱痰火,則以四君子湯補氣,而兼燥濕、清熱、豁痰、瀉火;如血虛而有痰火濕熱,則以四物湯補血,而兼瀉火豁痰、清熱、燥濕,如此則攻補合宜,庶乎可也。

 

故曰少壯新病,攻邪可審;老衰久病,補益為先。

 

若夫陰虛火動,脾胃衰弱,真陰者水也,脾胃者土也,土雖喜燥,然太燥則草木枯槁;水雖喜潤,然太潤則草木濕爛;是以補脾滋腎之劑,務在燥濕得宜,隨證加減焉耳。

 

國小有火濕分治之法,謂肥人氣虛生寒,寒生濕,濕生痰。

 

瘦人血虛生熱,熱生火,火生燥。

 

故肥人多寒濕,瘦人多熱燥也。

 

治病分國中末三法:初治之道。

 

法當猛峻。

 

緣病得之新暴。

 

當以疾利猛峻之藥急去之。

 

不使病邪久居身中為害也。

 

中治之道,法當寬猛相濟。

 

為病得之非新非久,當以緩疾得中,養正去邪,相濟而兼治之。

 

末治之道,治當寬緩,廣服平善無毒,用其安中養血氣,俾邪自去。

 

治病有和、取、從、折、屬五法:一治曰和,假令小熱之氣,當以涼藥和之。

 

二治曰取,為熱勢稍大,當以寒藥取之。

 

三治曰從,為熱勢既甚,當以溫藥從之,或寒因熱用,或寒以溫用,或以汗發之。

 

四治曰折,謂病熱極甚,當以逆制之,或以下奪之,五治曰屬,為求其屬以衰之。

 

緣熱深陷在骨髓,無法可出,針藥所不能及,故求其屬以衰之。

 

昌按求屬之法,《內經》明謂諸寒之而熱者取之陰,熱之而寒者取之陽,所謂求其屬也。

 

又謂大寒而甚,熱之不熱,是無火也,當助其心;大熱而甚,寒之不寒,是無水也,當助其腎。

 

又謂取心者不必齊以熱,取腎者不必齊以寒,但益心之陽,寒亦通行。

 

強腎之陰,熱之猶可,妙義精切若此。

 

本文插入不通無著之語,火衰於戌,金衰於辰,盲瞽後人,今特正之。

 

治病有八要,八要不審,病不能去,非病不去,醫無可去之術也。

 

故須辨審八要,庶不有誤。

 

其一曰虛,五虛是也,脈細、皮寒、氣少、泄瀉前後、飲食不進,此為五虛。

 

二曰實,五實是也,脈盛、皮熱、腹脹、前後不通、悶瞀,此五實也。

 

三曰冷,臟腑受其積冷是也。

 

四曰熱,臟腑受其積熱是也。

 

五曰邪,非臟腑正病也。

 

六曰正,非外邪所中也。

 

七曰內,病不在外也。

 

八曰外,病不在內也。

 

審此八要,參以脈候病機,乃不至於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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