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須知卷六魚類河豚】
河豚味甘性溫,有毒。
海中者有大毒。
多食發風助濕動痰。
有痼疾瘡瘍者,不可食。
與荊芥、菊花、桔梗、甘草、附子、烏頭相反。
修治失法,誤入煙煤或沾灰塵,食之並能殺人。
三月後即肉內生斑,不可食之。
妊婦食之,令子赤游風。
其血有毒,脂令舌麻,子令腹脹,眼令目花。
其肝及子有大毒,入口爛舌,入腹爛腸,無藥可解。
中其毒者,以橄欖蘆根汁、糞清甘蔗汁解之,少效。
或用鴨血灌下可解。
服藥人不可食之。
赤目者、極肥大者、腰腹有紅筋者,誤食殺人,諸藥不能解。
濃生者宜遠之,勿食。
又一種斑子魚,形似小河豚,其性味有毒,與河豚相同。
河豚魚,飽後不可再食,食此不可盡飽,宜防發脹耳。
魚味甘性平。
吞啖同類,池中有此不能蓄魚。
生瘡癤者,勿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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