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辟除】
高級官員自行任用屬員的制度。
兩漢中央最高行政長官如三公,地方官如州牧、太守,皆可自行徵聘僚屬。
地方官所用以轄境以內的人士為主,若用他郡人,反為例外。
魏、晉以下,用人之權漸歸吏部,然地方官自辟僚屬的制度仍然存在。
隋初,劉炫謂往者州惟置綱紀(參見“綱紀”),郡置守丞,縣置令,余僚屬則長官自辟。
據此,北朝魏、齊時仍自辟掾屬。
隋文帝罷鄉官,廢自辟之制,用人悉由吏部。
然唐採訪、節度等使,仍得自辟判官以下官屬,未報稱“攝”,上報獲准,即為正官。
後各代,長官只能任用部分低級人員,與漢征出賢士為僚屬,性質不同。
又東漢時中央高級官吏亦往往直接徵聘知名人士,稱“征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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