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提舉常平司】
宋官署名。
簡稱倉司。
掌常平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等事。
按收穫豐歉而糴糶食糧,按財產多少而徵收免役錢,按職役輕重而給吏祿。
收買滯銷商品,再行出售,以平物價。
並監察地方官吏。
熙寧二年(1069),先派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旋諸路皆置提舉官。
元祐元年(1086),並其職掌于提點刑獄司,紹聖元年(1094)複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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