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提點坑治鑄錢司】
宋官署名。
掌礦產采煉及貨幣鑄造。
宋初,發運使兼提點各錢監。
真宗咸平三年(1000),以江南轉運副使兼都大提點江南、福建路鑄錢事。
仁宗景祐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廣、福建等路提點坑治鑄錢。
神宗元豐二年(1079),增為二員,分置兩司,饒州提點司主管江南東路、淮南東路、淮南西路、福建路,虔州提點司主管江南西路、荊湖南路、荊湖北路、廣南東路、廣南西路。
哲宗元祐元年(1086),又並為一司。
高宗紹興二年(1132),複置二提點司五年,饒州提點司除留屬官一人外,皆並歸虔州提點司,並加“都大”二字於提點之上。
二十六年,並其職掌于諸路轉運司。
二十九年,又分置饒州提點司與贛州提點司。
孝宗乾道六年(1170),再並其職掌于發運司。
八年,發運司廢罷後,又置二提點司如故。
淳熙二年(1175),並贛州提點司于饒州提點司,仍加“都大”二字,與提點刑獄公事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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