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推丞】
官名。
宋屬大理寺右治獄。
元豐二年(1079)置。
掌審理京師百官或皇帝特旨審問刑獄及追究百物。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設大理院,於主官正卿、少卿之下,置推丞二人,一主刑科,一主民科,秩正四品。
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時期,沿設大理院。
大理院的民刑事處,分民事科與刑事科,各有推丞一人。
以下的民事一至四科與刑事一至二科,則各設科長。
推丞在審判工作中,兼任庭長。
民國推丞為簡任官。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124.156.177.65/)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