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高等檢察廳】
官署名。
清末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起,在京師及各省省會,於設立高等審判廳外,又陸續設立高等檢察廳,以執行檢察職權(見“檢察廳”條)。
置檢察長、檢察官、典簿、主簿、錄事等。
民國沿置,惟改典簿、主簿為書記官長、書記官。
民國黨政府時期,合審、檢二廳為法院,高等檢察廳改為高等法院的檢察處,檢察長改為首席檢察官。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124.156.177.65/)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