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清官署名。
簡稱“總理衙門”、“總署”,亦稱“譯署”。
清廷向無專辦外交事務的機構。
雍正時,為不定期《恰克圖條約》,置辦理俄事大臣,不常置。
咸豐十年(1860),訂立《北京條約》後,恭親王奕訴等奏請設立輸外交及洋務的官署。
是年十二月十日(1861.1.20),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仿軍機處設置,派親王一人總領,並從軍機大臣、大學士、尚書、侍郎等大員中派人兼任,稱大臣及大臣上行走。
人數由最初之桂良、文祥等人,漸增至七八人或十人以上。
司員統稱章京,初定滿漢各八人,後人數漸增。
其中總辦章京四人、幫辦章京二人。
署內先由戶部司員核關稅,理藩院司員典文移,兵部司沒治台站驛遞,內閣人員主機密,均隸總辦、幫辦。
後改設英、法、俄、美、海防五股,又改為俄、德、英、法、日本五股,另設司務廳與清檔房。
同治(1862-1874)、光緒(1875-1908)年間,凡外交、通商、關稅、海軍、電報、鐵路,凡與外國或外事事物有涉之事,均由總署辦理。
光緒二十七年(1901),訂立《辛亥和約》後,改組為外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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