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縣知事公署】
官署名。
民國初年各縣的行政機關。
下設二至四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科員、技士數人及書記等低級職員。
各科除總務科掌署內各種事務外,分掌一方面事務,如民政、教育、財政等。
有的省無科長,只設科員;
部分省設參事為縣知事的助手,設掾史從事庶務工作。
兼理司法的縣,尚有承審員。
有些縣另設縣佐,駐於縣內要地。
署外所屬有公款局、勸學所(後改教育局)、勸業所(後改實業局)、員警公所(後改警察局)。
後署外各所漸改為局,機構人員逐漸澎漲。
國民黨政府時期,改知事為縣長,縣知事公署為縣政府。
縣佐、掾史等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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