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縣士】
官名。
《周禮》謂秋官司寇所屬有縣士,設中士三十二人,以下有府、史、胥、徒等人員。
掌四等公邑的獄訟。
《司馬法》謂距王都二百里為州,三百里為野,四百里為縣,五百里為都。
其中不為王之子弟及公卿大夫之埰地者,王使大夫治之,均為公邑。
縣士即治此等地區獄訟之官。
北周仿其制,設縣法上士、中士。
此所謂縣,當專指距國都三百里至四百里之地,與《周禮》縣士所治範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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