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縣令】
官名。
戰國時三晉《魏、趙、韓》和秦已稱縣的行政長官為令。
秦商鞅變法,並諸小鄉為縣,置令及職責。
縣令本直隸于國君,戰國末年,郡縣兩級制形成,縣屬於郡,縣令成為郡守的下屬。
秦、漢法令規定,人口萬戶以上的縣,縣官稱縣令,秩六百石至千石;
萬戶以下的稱長,秩三百石至五百石。
漢以後放寬尺寬,《晉令》云:
“縣千戶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為令;
不滿此為長。”
(見《北堂書鈔》七十八)所轄戶數不及漢制十分之一。
南朝縣,戶數一般很少,而《宋書·州郡志》所載,大多為令。
後遂一律稱令。
《隋書·百官志》只說陳五千戶以上縣令與五千戶以下縣令,不提縣長。
北齊縣分九等,縣官一律稱令。
隋、唐因之,只以縣的等第,分定縣官品秩,唐縣令,京縣、畿縣正五品上有與正六品上,餘自從六品上至從七品下,宋縣令只存虛名,以京朝官任其職,稱知某縣事,因而有知縣的名稱。
元為縣尹。
明、清以知縣為正式官名。
辛亥革命後,北洋軍閥統治時期稱縣知事;
民國党統治時期稱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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