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官職詞典·巡撫】
官名。
北周與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撫之事,系臨時差遣,“巡撫”亦未成為官名,明巡撫之名,始見於洪武二十四年(1391)命懿文太子巡撫陝西,亦系臨時差遣。
宣德五年(1430),升監察禦史於謙等為侍郎,巡撫兩京、山東等地,各省專設巡撫自此如。
景泰四年(1453),耿九疇以刑部侍郎巡撫陝西,文移不得徑下按察司,特改為都禦史,自此成為制度。
而任巡撫者,品秩均依原官,巡撫本身無品秩,與一般官職不同,仍帶有差遣性質。
清巡撫為從二品官,掌視察吏治,檢查民政,處理刑獄。
巡撫由侍郎授者,帶兵部侍郎、右副都禦史銜;
由學士、副都禦史及卿員、布政使等官授者,均為右副都禦史;
由左僉都禦史、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均為右僉都禦史。
資望特高者亦可加兵部尚書銜。
巡撫一般每省一員,地位次於兼轄二、三省的總督。
直隸、四川兩省總督都只轄一省,故不設巡撫。
光緒十一年(1885),臺灣建省,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閩事歸閩浙總督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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