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熱證陽明必兼太陰】
四十、濕熱證陽明必兼太陰
濕熱之證,陽明必兼太陰者,徒知臟腑相連,濕土同氣,而不知當與溫病之必兼少陰比例。
少陰不藏,木火內燔,風邪外襲,表裡相應,故為溫病;
太陰內傷,濕飲停聚,客邪再至,內外相引,故病濕熱。
此皆先由內傷,再感客邪,非由腑及臟之謂。
若濕熱之證,不挾內傷,中氣實者,其病必微。
或有先因於濕,再因飢勞而病者,亦屬內傷挾濕,標本同病。
然勞倦傷脾為不足,濕飲停聚為有餘,所以內傷外感,孰多孰少,孰虛孰實,又在臨證時權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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