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灸不可並施】
內經言針。
而不灸灸。
而不針庸醫針。
而復灸灸。
而復針後之乎。
醫者。
不明軒岐之乎。
道針。
而復灸灸。
而復有之乎。
殊不知書中所言某穴。
在某處。
或針幾分。
或灸幾壯。
此言若用針當用幾分若用灸當用幾壯謂其穴灸者。
不可復針針者。
不可復灸矣。
今之乎。
醫者。
凡灸必先灸三壯乃用針復灸數壯謂之乎。
透火艾之乎。
說是不識書中軒岐之乎。
旨也。
(神應) 乎。
昔宏綱先生嘗言惟腹上用針隨灸數壯。
以固其穴他處忌之乎。
云:此。
亦醫家權變之乎。
說也。
(神應) 乎。
問針經云:(即靈樞經也。
針幾分灸幾壯針訖。
而後灸何也。
曰:針則針灸則灸若針。
而不灸若灸。
而不針(綱目) 乎。
灸。
而勿針針。
而勿灸針經為。
此常丁寧庸醫針灸一齊用徒施患者。
炮烙刑(入門)
引自:http://www.a94382761.co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340890&pid=457171&fromuid=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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