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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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邪在太陽。則有浮緩浮緊之脈。而不言脈大。在少陽則有弦細弦數之脈。而亦不言大。即太陽陽明及少陽陽明。亦不言大。唯邪氣獨在陽明。無太少兩經之兼證者。為正陽陽明胃實之症。乃兩陽合明之經。
水穀之海。多氣多血。且邪並於陽。故惡熱而脈大也。
陽明傷寒。必至三日而脈大者。蓋得之一日。尚不發熱而惡寒。邪猶在表也。
二日惡寒自罷。即自汗出而惡熱。則陽明證已見矣。
三日陽明之裡熱盛。故脈大也。
惟大則為陽明胃家實熱之脈。不大不足以言胃實也。
若陽明病而脈不大者。即脈遲及浮緩浮緊浮弦之類。皆太少兼證之脈也。
正陽陽明者。胃家實是也。
凡邪自太陽傳來。雖陽明見證居多。若略見太陽症有未罷者。尚當解散太陽邪氣。未可攻下。若已傳少陽。才見少陽一二證。陽明症雖多。汗下在所必禁。故仲景謂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便是。
不必悉具。即使邪入陽明。適太陽證已罷。少陽證未見而熱不潮者。亦尚未可與承氣。以邪氣尚在陽明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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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胃邪未實。故猶未可下。必邪入陽明之裡。胃實而發潮熱者。知其大便已硬。當亟用攻下。以逐外入之邪。
存胃中之津液。而病卻如失矣。
此所謂無所復傳之地。當下之候。故胃實為正陽陽明也。
太陽病。三日。發汗不解。蒸蒸發熱者。屬胃也。
調胃承氣湯主之。
蒸蒸發熱。猶釜甑之蒸物。熱氣蒸騰。從內達外。氣蒸濕潤之狀。非若翕翕發熱之在皮膚也。
邪在太陽已三日。表證未解。發熱惡寒無汗之候。發汗則當熱退身涼而解矣。
乃邪氣仍不解。反蒸蒸然發熱。
則其身熱汗出不惡寒之陽明證已現。邪不在太陽可知矣。
而蒸蒸之熱。又為熱氣自內而出。並不在陽明之經。
已入陽明之腑。故曰屬胃也。
邪既入胃。必致熱耗津液。故當調和其胃氣。謂之調胃者。蓋以大黃去胃熱。
而以甘草和胃也。
其所以止用調胃者。以未至潮熱便硬。故不須攻下。既無潮熱便硬等胃實之證。而三日即用調胃者。以邪既入裡。必損胃中之津液。且無太陽表證。故不以為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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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陽明病。不吐不下。心煩者。可與調胃承氣湯。
心煩者。胸中煩 也。
然煩有虛實之不同。此以陽明病而未經吐下。則胃中之津液元氣無損。為熱邪在胃之煩可知。但不若潮熱便硬之胃實。所以不必攻下。而可與調胃承氣湯也。
陽明病。潮熱。大便微硬者。可與大承氣湯。不硬者。不可與之。若不大便六七日。恐有燥屎。欲知之法。少與小承氣湯。湯入腹中。轉矢氣者。此有燥屎。乃可攻之。若不轉矢氣。此但初頭硬。後必溏。不可攻之。攻之必脹滿不能食也。
欲飲水者。與水則噦。其後發熱者。必大便硬而少也。
以小承氣湯和之。不轉矢氣者。慎不可攻也。
此以下四條。皆示人以用承氣之法。若認證未的。不可輕投峻劑。當先以小承氣探其虛實。以為進止。不可忽遽以致誤也。
言病在陽明。因潮熱而知其大便微硬者。可與大承氣湯。不硬者不可與之。若不大便已六七日。
惟恐其有燥屎。然猶未知其燥與不燥。欲知之法。當先少與小承氣湯。湯入腹中轉矢氣者。此有燥屎欲出也。
乃可攻之。若不轉矢氣。則知胃無實熱。大約但初頭硬。後必溏。故不可攻之。攻之則胃陽敗損。中氣虛寒而脹滿不能食也。
欲飲水者。胃熱未甚。不可與也。
若與水。則水寒傷胃而噦矣。
噦者。呃忒也。
若服小承氣。雖不轉矢氣。而其後又復發熱者。乃潮熱之類也。
以此測之。則胃邪雖非大實。而未盡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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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必大便雖硬而少也。
少則仍不必攻。當以小承氣湯和之足矣。
不可用大承氣湯。故又繳云。不轉矢氣者。
慎不可攻也。
辨誤 其後發熱句。當從不轉矢氣句落下為是。觀末句復云不轉矢氣者。慎不可攻。則前後照應顯然矣。
而注家謂攻後重復發熱。胃熱至此方熾。誤矣。
若既攻之後。脹滿不能食。又至飲水則噦。胃氣已是虛冷。
豈能重復發熱。使大便復硬乎。此必無之事。下筆詳慎。智慮周密者。當不應若是。
得病二三日。脈弱。無太陽柴胡證。煩躁心下硬。至四五日。雖能食。以小承氣湯少少與。微和之。令小安。
至六日與承氣湯一升。若不大便六七日。小便少者。雖不能食。但初頭硬。後必溏。未定成硬。攻之必溏。
須小便利。屎定硬。乃可攻之。宜大承氣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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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二三日。邪未深入之時也。
脈弱。虛寒之候。非可小之脈也。
無太陽柴胡證。邪氣已在正陽陽明矣。
煩躁心下硬。胃實之征也。
以日數尚少。恐胃邪未實。延至四五日。胃邪當實矣。
雖能食者。蓋能食則為中風之陽邪。
且能食又疑其胃未實滿。似不當攻下。又以脈弱之故。未可遽下。故用小承氣湯少少與之。以微和其胃氣。
使胃邪稍緩。令得小安。至六日量其胃邪果實。方與承氣湯一升。以盡其邪。若初病至六七日不大便者。其胃氣當實。而其小便少者。
乃下焦無火。氣化不行也。
雖不能食。似乎胃中實滿。而不知不能食者為陽明中寒。胃無熱邪。其大便但初頭硬。後出者必溏。恐未必一定皆成硬。所以攻之必溏也。
須。待也。
言當待其三焦之陽氣流行。
則膀胱之氣化能出而小便分利。陽氣旺而水穀分消。屎定成硬。乃可攻之。以六七日不大便。又待其小便利而屎已硬。故宜用大承氣湯。
辨誤 注謂胃弱而膀胱氣化之源窒。恐未必然。若膀胱氣化。豈可責之於胃乎。經云。膀胱者。州都之官。津液藏焉。氣化則能出矣。
又云。三焦者。決瀆之官。水道出焉。膀胱雖藏津液。非三焦之火氣營運。
則不能氣化而出。蓋三焦為命門之用。乃先天真陽之氣也。
又何關乎後天之胃弱乎。又謂此段之雖能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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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雖不能食。全與辨風寒無涉。云另有二義。豈仲景立法。理無一貫。又令後人二三其說邪。
陽明病。譫語發潮熱。脈滑而疾者。小承氣湯主之。因與承氣湯一升。腹中轉矢氣者。更服一升。若不轉矢氣。勿更與之。明日不大便。脈反微澀者。裡虛也。
為難治。不可更與承氣湯也。
邪在陽明而譫語發潮熱。則邪熱當實於胃。而為可下之證矣。
脈滑則食停於胃。疾則熱邪過甚。躁動已極。
其變態有不可測者。以未見實大之脈。不可輕下。故不用大承氣湯。而以小承氣湯主之。因與承氣湯一升。
若腹中行動而轉矢氣者。此胃中有實熱也。
更服一升。以去其熱邪宿滯。若不轉矢氣者。是胃無實邪也。
勿更與之。至明日而竟不大便。其脈反微澀者。知其內無真氣矣。
脈微則真陽衰。澀則陰氣竭。陰陽俱虛。故曰裡虛也。
裡氣既虛。以滑疾之脈而反變微澀。是邪盛正虛。所以為難治。如此者。正氣將敗。斷不可更虛其虛。
是以不可更與承氣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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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陽明病。下之。心中懊 而煩。胃中有燥屎者可攻。腹微滿。初頭硬。後必溏。不可攻之。若有燥屎者。宜大承氣湯。
前陽明上編。有下之而胃中空虛。客氣動膈。心中懊 。舌上苔者。不用攻下。而以梔子豉湯主之。
及下之不結胸。心中懊 。飢不能食。亦以梔子豉湯主之者。一以脈尚浮緊。發熱汗出。一以其外有熱但頭汗出。此皆表未解而誤下所致。雖未結胸。而邪已入膈。乘其將陷未陷之時。故用高者越之之法。
以涌出其邪耳。此以陽明病而不言外證。是已無表邪也。
既無外證而下之。心中懊 而煩者。當是熱邪在裡也。
察其脈症。若舌苔黃黑。按之而痛者。或脈大沉實者。乃胃中有燥屎。可攻之證也。
若腹微滿。
則知證兼太陰。裡無大熱可知。若攻之。必初頭硬。後必溏泄。故不可攻之也。
若上截所謂胃中有燥屎者。
乃胃實之證。宜大承氣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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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病患不大便五六日。繞臍痛。煩躁。發作有時者。此有燥屎。故使不大便也。
不大便五六日而繞臍痛者。燥屎在腸胃也。
煩躁。實熱鬱悶之所致也。
發作有時者。日晡潮熱之類也。
陽明胃實之裡證悉備。是以知其有燥屎。故使不大便也。
病患小便不利。大便乍難乍易。時有微熱。喘冒不能臥者。有燥屎也。
宜大承氣湯。
凡小便不利。皆由三焦不運。氣化不行所致。惟此條小便不利。則又不然。因腸胃壅塞。大氣不行。
熱邪內瘀。津液枯燥。故清道皆涸也。
乍難。大便燥結也。
乍易。旁流時出也。
時有微熱。潮熱之余也。
喘者。中滿而氣急也。
冒者。熱邪不得下泄。氣蒸而鬱冒也。
胃邪實滿。喘冒不寧。故不得臥。經所謂胃不和則臥不安也。
若驗其舌苔黃黑。按之痛而脈實大者。有燥屎在內故也。
宜大承氣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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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大下後。六七日不大便。煩不解。腹滿痛者。此有燥屎也。
宜大承氣湯。
陽明胃實而大下之。邪食皆可去矣。
下後又六七日不大便。其煩悶終不解。反腹滿而痛者。此尚有燥屎未盡也。
非更為攻下不可。故宜大承氣湯。
汗出譫語者。以有燥屎在胃中。此為風也。
須下之。過經乃可下之。下之若早。語言必亂。以表虛裡實故也。
下之則愈。宜大承氣湯。
陽明外證。本已自汗出。而中風亦汗自出。然譫語而汗出。則胃家實熱也。
所以有燥屎在胃中。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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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陽邪也。
此因太陽中風之陽邪。傳入陽明胃腑之所致。故曰此為風也。
但胃中之燥屎須下之。然必過經乃可下之。過經者。非所謂過經十餘日。及十三日方謂之過經。言太陽之表邪已罷。邪氣已過陽明之經。
入裡而胃實。乃可下之。若有太陽證未罷。固不可下。即陽明之經邪。尚未入裡。亦不可遽下。下之若早。
則胃氣一虛。外邪必陷。必至熱甚神昏。語言必亂。蓋以表間之邪氣。皆陷入於裡。表空無邪。邪皆在裡。
故謂之表虛裡實也。
邪既盡入於裡。則邪熱實於胃中。故下之則愈。宜大承氣湯。
陽明病。譫語。有潮熱。反不能食者。胃中必有燥屎五六枚也。
若能食者。但硬耳。宜大承氣湯。
此條示人以機宜活法。未可以能食不能食。執泥其法。以為中風中寒而致誤也。
陽明病而譫語潮熱。
邪熱已實於胃矣。
反似陽明中寒之不能食。故曰反也。
然所以不能食者。何也。
若果中於寒。必有如中寒條內胃中虛冷之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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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今譫語潮熱。乃因胃中實滿。故不能食。是以知必有燥屎五六枚也。
若能食者。胃中未至實滿之極。
但屎硬耳。然硬亦在所當下。故皆宜大承氣湯。
傷寒若吐若下後不解。不大便五六日。上至十餘日。日晡所發潮熱。不惡寒。獨語如見鬼狀。
若劇者。發則不識人。循衣摸床。惕而不安。微喘直視。脈弦者生。澀者死。微者但發熱譫語者。大承氣湯主之。若一服利。止後服。
傷寒法當先汗。此但曰若吐若下後不解。明是當汗不汗而誤吐誤下。以致外邪內陷而不解也。
邪既入裡。
而不大便五六日。則熱邪鬱結於內。再上至十餘日。鬱蒸愈久。熱邪愈深矣。
日晡。未後申酉之間。
陽明氣旺之時也。
潮熱為陽明裡證。當下之候也。
不惡寒。陽明之本證。言無外邪也。
獨語。譫言妄語也。
如見鬼狀。邪熱熾盛。不得下泄。濁邪上迫。目昧神昏而妄見也。
劇者。病之甚也。
發。發作之時也。
言病之劇者。其發作之時。邪熱肆虐。蔽塞清道。奪人聰明。亂人心志。故令不識人也。
循衣。遇衣則捫而循之也。
摸床。摸其所臥之床也。
言兩手無措。撮空之狀也。
惕而不安。動惕不能安臥。即經所謂病則惡人與火。聞木聲則惕然而驚也。
微喘。氣短促而呼吸無力也。
直視。目光直而睛不轉動也。
素問解精微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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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夫心者。五臟之專精也。
目者其竅也。
華色者。其榮也。
有德則氣和於目。王太仆云。神內守則外鑒明。
蓋熱邪壅盛。神志俱奪而不守也。
金匱真言論云。東方青色。入通於肝。開竅於目。故直視又為肝氣將絕也。
弦脈屬肝。弦則少陽之生氣未絕。三焦之真氣尚行。且弦脈氣旺而有力。故生。若如新張弓弦。
則亦真臟之絕脈。未必生矣。
澀脈屬陰。澀則陰氣虛竭。陽邪迫爍。精枯髓涸。故死也。
病之劇者則然。
若邪之輕微者。但發熱譫語而已。當以大承氣湯主之。邪熱既微。若一服即利。止後服。
陽明病。發熱汗多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
潮熱自汗。陽明胃實之本證也。
此曰汗多。非復陽明自汗可比矣。
汗多則津液盡泄。衛陽隨之而外走。
頃刻有亡陽之禍。故當急下。庶可以留陽氣而存津液。故宜大承氣湯。然必以脈症參之。若邪氣在經而發熱汗多。胃邪未實。舌苔未干濃而黃黑者。未可下也。
發汗不解。腹滿痛者。急下之。宜大承氣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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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邪氣在表。發汗則當解矣。
若發汗不解。顯系邪不在表。已入裡而為胃實。故腹滿而痛也。
腹滿且痛。
治之不可少緩。緩則必致傷胃。故當急下。宜大承氣湯。
腹滿不減。減不足言。當下之。宜大承氣湯。
此承上文言下之而腹滿不減。雖或稍滅而不足以言減。是胃中邪食過於堅實。不為攻下所奪也。
當下之。宜大承氣湯。然有下之而脈症不為少減者。死證也。
傷寒六七日。目中不了了。睛不和。無表裡證。大便難。身微熱者。此為實也。
急下之。宜大承氣湯。
六七日。邪氣在裡之時也。
不了了。視物不能明了也。
睛。目瞳子也。
睛不和。精神不能貫注。故視不明也。
外既無發熱惡寒之表證。內又無譫語腹滿等裡邪。且非不大便。而曰大便難。又非發大熱而身僅微熱。勢非甚亟也。
然目中不了了。是邪熱伏於裡而耗竭其津液也。
經云。五臟六腑之精。皆上注於目。熱邪內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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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津液枯燥。則精神不得上注於目。故目中不了了睛不和也。
此終為邪熱內實於裡也。
當急下之。以救陰液。宜大承氣湯。
夫實則譫語。虛則鄭聲。鄭聲。重語也。
譫語。譫妄之語也。
鄭聲。鄭重之聲也。
邪熱內實。則神昏顛倒。言詞錯亂。故語無倫次也。
正氣內虛。
神思雖昏。不能譫妄。但模糊作重聲而已。或曰。虛則氣少輕微。當語言無力矣。
豈能作重語邪。曰。
正氣虛。故音響深沉。邪氣實。故鄭聲重語。雖曰虛則鄭聲。實正虛邪實所致也。
若但虛無邪。則亦不作鄭聲矣。
向以重字讀平聲。恐誤。王肯堂云。只一語而頻言之。蓋神有餘則能機變而亂語。神不足則無機變而但守一聲也。
此說雖亦有重疊之意。然其理頗通。
直視譫語。喘滿者死。下利者亦死。
譫語雖非死證。直視則心神不守而精氣竭。目系不轉而肝將絕。以直視譫語而加之以喘滿。喘則膻中迫促而氣不接。滿則傳化不通而胃氣絕。故死。五臟別論云。魄門亦為五臟使。脈要精微論云。倉廩不藏者。
是門戶不要也。
得守者生。失守者死。以直視譫語。若下利則中氣不守而脾已絕。腎主二陰。下利則真氣不攝而下焦脫。乃所謂門戶不要。失守者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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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陽明病。無汗。小便不利。心中懊 者。身必發黃。
此言發黃之由。皆因無汗及小便不利之所致也。
邪入陽明之經。本當身熱汗自出。及入陽明之腑。亦必潮熱自汗。
若無汗。則邪不得外泄而熱鬱於內。小便不利。則水不得下瀉而濕停於裡。濕氣鬱熱。瘀熱在胃。不得發泄。故心中懊而知其必發黃也。
黃者。中央脾土之色也。
胃為脾之腑。脾乃胃之臟。脾胃以膜相連而為一合。
胃實鬱蒸。故脾病而現黃色也。
脾本惡濕。況濕熱並郁乎。
陽明病。面合赤色。不可攻之。必發熱黃色。小便不利也。
此言表邪未解。誤下而致色黃也。
面合赤色。成注謂合。通也。
陽明病面色通赤。熱在經也。
方氏云。合。應也。
面應赤色。攻之則亡津液。其說非也。
當以成說為是。蓋陽明居身之前。其脈起於鼻之交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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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靈樞邪氣臟腑病形篇云。諸陽之會。皆在於面。其中人也。
方乘虛時。及新用力。若飲食汗出。腠理開而中於邪。
中於面。則下陽明。故熱在陽明之經。皆現於面。所以面色通赤。此時邪方在經。尚未入裡。不可攻之。
攻之則胃虛邪陷。熱鬱於裡。其所以必發熱色黃者。以小便不利。濕與熱並。鬱蒸於裡故也。
若小便利。
必不能發黃矣。
陽明病。發熱汗出者。此為熱越。不能發黃也。
但頭汗出。身無汗。劑頸而還。小便不利。渴飲水漿者。
此為瘀熱在裡。身必發黃。茵陳蒿湯主之。
此又詳言發黃與不發黃。皆由汗之有無。小便利與不利。以反復互明前義也。
然此條又當與太陽中風脈浮動數之末證參看。謂邪氣雖在太陽。誤下則邪陷入裡。濕熱即可入胃鬱蒸而發黃。非有陽明太陽之別也。
言邪在陽明而發熱汗出。乃其本證。若此者。為熱邪已經隨汗發越於外。雖或另有他證。然必不能發黃也。
若但頭汗出。則陽邪獨盛於上。身無汗。則熱邪不得外泄。劑頸而還者。三陽之經絡皆上至頭。三陰之經絡皆至頸而還。足見邪熱固閉。陰陽離異。營衛不行。腠理不通也。
邪熱熾盛而三焦不運。氣化不行。故小便不利。水濕不得下瀉。
且胃熱枯燥而渴飲水漿。則水濕又從上入。其濕蒸鬱熱。瘀蓄在裡。故身必發黃。其濕熱之邪。急宜攘逐。
故以茵陳蒿湯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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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茵陳蒿湯方
茵陳蒿(六兩) 梔子(十四枚) 大黃(二兩)
上三味。以水一斗。先煮茵陳減六升。內二味。煮取三升。去滓。分溫三服。小便當利。尿如皂角汁狀。
色正赤。一宿腹減。黃從小便去也。
茵陳性雖微寒。而能治濕熱黃膽。及傷寒滯熱。通身發黃。小便不利。梔子苦寒。瀉三焦火。除胃熱時疾黃病。通小便。解消渴心煩懊 。鬱熱結氣。更入血分。大黃苦寒下泄。逐邪熱。通腸胃。三者皆能蠲濕熱。
去鬱滯。故為陽明發黃之首劑云。
陽明病。被火。額上微汗出。小便不利者。必發黃。
此言陽明無汗。而以火劫之。反增火邪。以致小便不利而發黃也。
陽明被火。即太陽中風。以火劫汗之屬也。
以中風之陽邪被火。是亦兩陽相熏灼也。
若能通身得汗。則熱越而不能發黃矣。
今云額上微汗。則周身無汗可知。更小便不利。則濕氣又不得下泄。是與上文但頭汗出。身無汗。劑頸而還之證同。而更增火邪矣。
故必濕熱壅滯。鬱蒸而發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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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傷寒七八日。身黃如橘子色。小便不利。腹微滿者。茵陳蒿湯主之。
此言陽明發黃之色。狀與陰黃如煙熏之不同也。
傷寒至七八日。邪氣入裡已深。身黃如橘子色者。
濕熱之邪在胃。獨傷陽分。故發陽黃也。
小便不利。則水濕內蓄。邪食壅滯而腹微滿也。
以濕熱實於胃。
故以茵陳蒿湯主之。
傷寒身黃發熱者。梔子柏皮湯主之。
發黃本由乎濕熱。此以傷寒而不言無汗。更不曰小便不利。但曰身黃發熱者。是熱勝於濕。無形之邪鬱蒸而發黃也。
故不必茵陳大黃。而以梔子柏皮湯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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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梔子柏皮湯方
梔子(十五個) 甘草(一兩) 黃柏(二兩)
上三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半。去滓。分溫再服。
梔子苦寒。解見前方。黃柏苦寒。神農本經治五臟腸胃中結熱黃膽。瀉膀胱相火。故用之以瀉熱邪。
又恐苦寒傷胃。故以甘草和胃保脾。而為調劑之妙也。
傷寒瘀熱在裡。身必發黃。麻黃連軺赤小豆湯主之。
瘀。留蓄壅滯也。
言傷寒鬱熱。與胃中之濕氣。互結濕蒸。如淖澤中之淤泥。水土黏濘而不分也。
故成注引經文云。濕熱相交。民多病癉。蓋以濕熱膠固。壅積於胃。故曰瘀熱在裡。身必發黃也。
麻黃之用。非熱在裡而反治表也。
赤小豆之用。所以利小便也。
翹根梓皮。所以解鬱熱也。
上文云。無汗而小便不利者。身必發黃。故治黃之法。無如汗之。則濕熱從毛竅而散。利其小便。則濕熱由下竅而泄。故以麻黃連軺赤小豆湯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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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麻黃連軺赤小豆湯方
麻黃(二兩去節) 赤小豆(一升即今赤豆之小者) 連軺(二兩連翹根也) 杏仁(四十個去皮)
生梓白皮(一升) 甘草(一兩炙) 生薑(二兩切) 大棗(十二枚)
以上八味。以潦水一斗。先煮麻黃再沸。去上沫。內諸藥。煮取三升。分溫再服。
赤小豆非今一頭紅黑者。古人以黑豆黃豆為大豆。綠豆赤豆白豆 豆皆為小豆。以小豆中之赤者。
故曰赤小豆。李時珍曰。以緊小而赤黯色者入藥。稍大而鮮紅淡紅者。並不治病。花似豇豆而小。淡銀褐色。莢長二三寸。比綠豆莢稍大。三青二黃時即收之。可煮可炒。可作粥飯。餛飩餡並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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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麻黃湯。麻黃桂枝杏仁甘草也。
皆開鬼門而泄汗。汗泄則肌肉腠理之鬱熱濕邪皆去。減桂枝而不用者。恐助瘀熱也。
素問至真要大論云。濕上甚而熱。以汗為故而止。王冰注云。身半以上。濕氣有餘。
火氣復郁。郁濕相薄。以苦溫甘辛之藥。解表流汗而祛之是也。
赤小豆除濕散熱。下水腫而利小便。李時珍云。赤小豆。小而色赤。心之穀也。
其性下行。通乎小腸。能入陰分。治有形之病。故行津液利小便。
消脹除腫。止吐治痢。解酒病寒熱。療癰腫。通乳汁。下胞衣。產難服之。降令太過。津血滲泄。所以令人肌瘦身重也。
吹鼻瓜蒂散及辟瘟疫用之。亦取其通氣除濕散熱耳。梓白皮。性苦寒。能散溫熱之邪。
其治黃無所考據。連翹根。陶弘景云。方藥不用。人無識者。王好古云。能下熱氣。故仲景治傷寒瘀熱用之。李時珍云。潦水乃雨水所積。韓退之詩云。潢潦無根源。朝灌夕已除。蓋謂其無根而易涸。故成氏謂莫味薄不助濕氣而利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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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傷寒脈浮而緩。手足自溫者。是為系在太陰。太陰身當發黃。若小便自利者。不能發黃。至七八日大便硬者。為陽明病也。
傷寒脈浮而緩。與太陽下編大青龍湯第二條相同。然邪在太陽。為傷寒而見中風之脈。則有發熱惡寒之表證。
此條不言表證者。以邪不在三陽也。
夫緩者。脾之本脈。故在太陽則浮緩為中風。而有發熱惡寒之表證。
在太陰則浮緩為傷寒。而無發熱惡寒之表證。此陰陽經絡之分也。
然同曰傷寒脈浮而緩。何以別其為太陽太陰乎。但觀手足自溫。則知通身無熱矣。
即所謂無熱惡寒。為發於陰也。
況脾主四肢。手足本關足太陰者乎。
曰自溫。則又知非少陰厥陰之四肢厥冷矣。
非太陰而何。故曰是為系在太陰也。
然太陰濕土之邪鬱蒸。當發身黃。
若小便利者。其濕氣已從水道而去。故不能發黃也。
濕氣已去。至七八日。大便硬者。為太陰復轉陽明。胃實而成可下之症也。
此條當細加體認。上半節與太陰篇無異。此以七八日大便反硬。為轉屬陽明。彼以七八日後暴煩下利。為脾家實。一症而各陰陽。一源而分涇渭。病情之變化如此。故入陽則為陽邪而成陽症。入陰則為陰邪而成陰症矣。
寧有一定之可擬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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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陽明病。下血譫語者。此為熱入血室。但頭汗出者。刺期門。隨其實而瀉之。 然汗出則愈。
下血。男子婦人均有之證也。
男子必由腸胃。婦人則以經血為主耳。譫語本陽明胃熱之證。然下血而譫語。則又不同矣。
因陽明熱邪煎迫。使陰血損動。經脈乍開。熱邪乘間突入。故為熱入血室也。
血室者。衝脈也。
衝脈起於氣街。出於胞中。為血之海。故謂之血室。且脈要精微論云。脈者。血之府也。
五臟生成篇云。
諸血者皆屬於心。熱入血室。則經脈受邪。所以心神昏亂而譫語也。
但頭汗出。可見惟三陽之經脈流通。
三陰之經。皆至頸而還。營衛不通。則周身無汗。故營陰血分之邪。不得外泄也。
期門者。肝之募穴也。
足厥陰之脈。起於足大趾之大敦穴。終於乳下之期門。從此內入腹中而屬肝絡膽矣。
以肝為藏血之臟。
邪既入血。則熱邪實滿於經脈。故刺之以泄其實邪。所以謂之隨其實而瀉之也。
經氣得泄。自當然邪隨汗出而愈矣。
然不以桃核承氣及抵當等湯治之者。仲景原云。熱入血室。毋犯胃氣。及上二焦。
蓋以熱邪在厥陰之經。無關氣分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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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陽明病。其人喜忘者。必有蓄血。所以然者。本有久瘀血。故令喜忘。屎雖硬。大便反易。其色必黑。宜抵當湯下之。
喜忘者。語言動靜。隨過隨忘也。
言所以喜忘者。以平日本有積久之瘀血在裡故也。
前太陽證中因鬱熱之表邪不解。故隨經之瘀熱。內結膀胱。所以有如狂發狂之證。此無瘀熱。故但喜忘耳。素問調經論云。血氣未並。五臟安定。血並於下。氣並於上。亂而喜忘者是也。
屎雖硬。大便反易者。以氣分無熱。所以不燥。況血乃濡潤之物。故滑而易出也。
屎皆瘀血所成。故驗其色必黑。宜以抵當湯下之。
病患無表裡證。發熱七八日。雖脈浮數者。可下之。假令已下。脈數不解。合熱則消穀善飢。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也。
宜抵當湯。
上四句。所以發疑證之端。自假令以下。方進而推求疑證之實。以見臨證之不易。宜詳審而不可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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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無表裡證者。言不惡寒而但發熱。則邪不在太陽之表。但發熱而不潮熱譫語。則邪又不在陽明之裡矣。
既無表裡證而又發熱。其證已屬可疑。其熱邪自有留蓄之處矣。
脈浮數為邪熱在表。然發熱至七八日。量其邪熱已入陽明。即所謂身熱不惡寒反惡熱之證。故脈雖浮數。似有表症未除。亦為可下之證也。
下之則胃中之熱去。脈數可以解矣。
假令已下之後而脈數仍不解者。是邪不在胃。與氣分無涉。而在陰分血分矣。
若苟邪熱在胃。則熱傷氣分。非惟客熱不能殺穀。且有潮熱譫語腹滿煩躁之證矣。
豈能消穀善飢邪。或邪不在胃。但虛無熱。則當胃氣平和。亦不至消穀善飢。此因熱在血分。雖不在胃。而人之營衛氣血。兩相交互。環注於一身內外者也。
雖以空虛無邪之胃。而胃中虛陽。與血分熱邪並合。則能消穀善飢。故曰合熱則消穀善飢。蓋熱邪留著之處則異。而其熏蒸之氣則同受也。
前發熱已七八日。
血受煎迫。而已內溢矣。
靈樞百病始生篇云。陰絡傷則血內溢。內溢則後血者是也。
自此而又六七日不大便。則離經之血。瘀蓄不行。故宜抵當湯下之。
若脈數不解而下利不止。必協熱而便膿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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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陽陽明證治第十二】
言若已下而脈數不解。邪熱已傷陰血而中氣已虛。腸胃不固。既不能消穀善飢。又不能六七日不大便。
遂因下後之虛。熱邪乘勢下走而下利不止者。必至以虛協熱。使離經之血。溢入回腸。即隨下利而便膿血也。
如厥陰經之厥少熱多而熱不除者。必便膿血。下利脈浮數者。必圊膿血。況陽明為兩陽合明之經乎。
以此推之。無論陰經陽經。但陰陽之氣偏勝偏虛。即可為病。無經絡之定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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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陽陽明證治第十三】
陽明下編
少陽陽明證治第十三
少陽陽明者。發汗利小便已。胃中燥煩實。大便難是也。
此言少陽入陽明之由也。
少陽陽明之證。有陽明之經邪傳入少陽者。有少陽之經邪歸入陽明胃腑者。
皆可稱少陽陽明。雖兩經之兼證。然論中已有明訓曰。傷寒中風。有柴胡證。但見一證便是。不必悉具。
又申之以禁例曰。少陽不可發汗。不可吐下。若此。則凡見少陽一症。汗吐下三法。皆在所禁矣。
若以少陽證而發其汗。且利其小便。令胃中之津液乾燥而煩。是少陽之邪。並歸於胃。故曰燥煩實。實則大便難也。
蓋以少陽膽經。內藏精汁。不出不納。無本經裡證。既不內入三陰。故復歸陽明中土而大便難。
既歸陽明。則邪氣已離少陽。而汗下之禁已弛。其治當與太陽陽明之脾約不遠矣。
仲景雖不言治法。
而但曰胃中燥煩實。大便難。則是與前太陽陽明之亡津液。胃中乾燥。大便難之證無異。其和胃之法。
從可推矣。
服柴胡湯已。渴者。屬陽明也。
以法治之。
此亦邪自少陽入陽明也。
服柴胡湯者。邪在少陽故也。
無論他經傳入。或本經自感。但見少陽證。
即當用之以和解半表半裡之邪。無他法也。
服已而渴。非復少陽證之或渴或不渴矣。
夫少陽之渴。熱猶在經而未入裡。
故雖渴不甚。但以小柴胡加栝蔞根治之而已。至服湯之後。當邪解而渴止矣。
乃服已而渴。知邪已入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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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陽陽明證治第十三】
胃中津液枯燥。即前渴欲飲水之渴。故曰屬陽明也。
但云以法治之而不言法者。蓋法無定法也。
倘雖屬陽明。而少陽證尚有未罷。猶未可輕犯少陽之禁。若竟歸陽明。即當以治陽明法治之。不必更拘少陽法也。
邪熱既以歸胃。當審其虛實而治之可也。
假令無形之熱邪在胃。爍其津液。則有白虎湯之法以解之。若津竭胃虛。又有白虎加人參之法以救之。若有形之實邪。則有小承氣及調胃承氣湯和胃之法。
若大實滿而潮熱譫語。大便硬者。則有大承氣攻下之法。若胃氣已實而身熱未除者。則有大柴胡湯兩解之法。若此之類。機變無窮。當隨時應變。因證便宜耳。豈有一定之法可立。又豈因久遠遺亡之所致哉。
辨誤 夫邪之入少陽也。
或從太陽與陽明傳來。或本經自受。蓋太陽主外而居表。邪氣由此假途而入。
在所不免。然未必一定從陽明傳入也。
雖云太陽總營衛而主第一層。陽明主肌肉而為第二層。少陽主軀殼之裡而為第三層。而其經脈。則太陽之脈行身之背。陽明之脈行身之前。少陽之脈行身之側。雖各有支別。行度而不亂。然其交互盤錯。則有不能必相離異者。故其受邪必不能按次循序。先後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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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陽陽明證治第十三】
若云必由太陽而傳陽明。陽明而傳少陽。挨次輪傳。則太少有所間隔。何謂兩陽合明乎。且合病並病條中。
不當有太少合並之病矣。
更曷為有柴胡桂枝湯之太少兩解。及柴胡桂枝乾薑湯乎。注家謂風寒皆從陽明而傳少陽。此又云少陽重轉陽明。則邪還陽明。豈知陽明傳少陽者。乃在表之經邪也。
故謂之傳經。
少陽屬陽明者。乃入胃之腑邪也。
為自經入裡。非惟三陽之邪自經歸裡。皆必入胃。胃實而後可下。即三陰證中如太陰症之腹滿時痛至大實痛者。即以桂枝大黃湯主之。及腐穢當去之類。又如少陰症中之承氣湯急下三條。厥陰證中之下利譫語。有燥屎者以小承氣湯。皆邪氣入胃。
所謂陽明中土。萬物所歸。無所復傳之地也。
惟此三陰下證。然後可稱重轉陽明。邪還陽明。以既入三陰。
理難再返。故曰重轉。若在三陽。不過邪氣入裡。謂之轉屬陽明而已。豈宜膠固其層次之說。而又茫然混稱其為重轉陽明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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