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論】
【鄭論】 按經大下脈遲,手足厥冷,下部脈不至,其陽虛之極已明甚。
至咽喉不利,氣化不宣也。
吐膿血者,濁陰不降也。
泄利不止者,下焦虛寒,不能收束也。
法宜大劑回陽,陽回利止;
手足溫,斯為合法。
原文所主麻黃升麻湯,係太陽陽明發散之藥,並非厥陰所宜,大非其法,恐有錯誤。
引用:http://jicheng.tw/jcw/book/%E5%8 ... 1%86%E8%AB%96/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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