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論】
【鄭論】 按既稱脈微而厥,(胃)〔膚〕冷為之臟寒,即按臟寒法治之,何必另為諮議?
又曰蛔厥,蛔乃厥陰風〔木〕所化,胃冷蟲必不安,胃熱蟲亦不安,胃不得食,蟲亦不安,如此推求,便得治蟲之法也。
條內並未有熱象足徵,不得為之寒熱錯雜。
其主久痢,是亦寒泄之謂,烏梅丸,皆非正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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