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論】
【鄭論】 按緩脈,乃太陰之本象,此以為當發黃,吾甚不解。
夫緩為胃氣,不主於病,取其兼見,方可論病。
又曰:小便利者不發黃,全未見有胃家遏鬱病情,而獨曰小便利者不發黃,皆非正論。
即謂太陰轉屬陽明,其脈必不得以緩論,即見大便鞭,當下之證,定有一翻先數日脈緩,後忽見實、大、洪、數之脈,乃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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