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蠱】
蠱毒在上,則服升麻吐之;
在腹,服鬱金下之。
或合升麻、鬱金服之,不吐即下。
李侍郎燾初為雷郡推官,鞠獄得此方,活人甚多。
(《范石湖集》。)
新州郡境有藥,人呼為吉財,解諸毒及蠱,神用無比。
昔人有嘗至雷州,途中遇毒,而貌頗異,自謂即斃,得吉財數寸飲之,一吐而愈。
俗云:昔有遇毒者,其奴吉財得是藥,因以奴名名之。
實草根也,類芍藥。
凡人遇毒,夜中潛取二三寸,或銼或磨,少加甘草,詰旦煎飲之,得吐即愈。
俗傳將服是藥,不欲顯言,故曰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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